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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

 

攀办发〔2015〕32号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攀枝花市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8日    

 

攀枝花市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 

  (一)依法依规必须招投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1.建筑工程 
  含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公共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古建筑保护性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人防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电信工程、广播电视及其他建筑工程等。 

  2.土木工程 
  含道路工程、轨道工程、桥涵工程、隧道工程、水工工程、矿山工程、架线与管沟工程及其他土木工程等。 

  3.市政公用工程 
  含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给排水工程、泵站工程、燃气管道工程、热力工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道路照明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市政绿化、邮电能讯工程、生态保护及其他市政公用工程等。 

  4.机电工程 
  含机械设备安装工程、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工程、电气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工程、智能化工程、管道工程、消防工程、净化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设备及管道防腐蚀与绝热工程、炉窑工程、电子与信息通信工程等。 

  5.交通运输工程 
  含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桥梁工程、水运工程、管道工程、隧道工程、索道工程、长输管道工程、民用机场工程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及其配套工程等。 

  6.水利电力工程 
  含水利工程、拦河坝工程、泄洪工程、引水(枢纽)工程、水闸工程、过鱼工程、堤防工程、河道疏浚工程、引(输)水(渠道、管道)工程、水库和水电工程、发电、送电、变电、核能工程等。 

  7.国土资源建设工程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程、地质环境(矿山)治理工程。 

  (二)依法依规必须招投标的国家投资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和材料的采购。 

  (三)其他工程类项目。 

  二、政府采购及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项目 

  (一)当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范围内实施的工程、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或经采购人委托应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四川省年度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愿申请进场交易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 

  (三)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按照财政部门审定的项目和批准的方式,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三、土地矿权交易项目 

  (一)土地交易 
  1.市本级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 

  2.市本级工业用地的招拍挂出让。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含政府出资的除交由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行实施的土地平整以外的工程承包以及其他各类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承包。 

  (二)矿权交易 
  1.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采矿权。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采矿权,可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集中交易。 
  2.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进行矿业权转让的鉴证、公示。 

  四、产权交易项目 
  (一)国有企业产权交易 
  1.国有独资公司、非公司制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包括股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转让。 
  2.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中的国有产(股)权转让。 
  3.国有、集体控股的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集体产权(包括股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转让。 
  4.国有、集体参股的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集体股权转让。 
  5.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所发生的产权变动。 
  6.国有、集体企业被兼并、联合所发生的产权转让。 
  7.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处置。 
  8.国有及国有控投企业、非公司制国有企业的资产经营权、使用权出租。 

  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转让 
  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有偿转让和事业单位产(股)权转让。 
  2.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资产处置。 
  3.机关事业单位的国有知识产权转让(含专利权、商标所有权、使用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处置)。 
  4.其他依法依规应集中交易的项目。 

  (三)农村产权流转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农村林地使用权、林权及林产品、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村房屋所有权、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的流转交易。 
  2.农村产权的融资担保咨询服务等。 

  五、其他交易项目 
  (一)市级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处置。 
  (二)市本级出租车经营权、公共客运特许经营权出让。 
  (三)市本级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 
  (四)市级教育、体育、卫生以及市政等公用事业项目〔包括自来水、燃气、污水处理、垃圾回收、生活垃圾处理、旅游景点、采砂(石)、市政临时停车位、加油站以及环境资源等〕的特许经营权或专营权及其他相关权利出(转)让。 

  六、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按照要求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实施交易。 


  七、本《目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目录》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