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单位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实施定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辽财采函〔2015〕171号
省直各单位:
为了规范省直单位政府购买服务行为,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标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财政厅对省直单位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继续实施定点管理。2015年4月省财政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100家会计师事务所、50家资产评估所(名单详见附件1、附件2)作为定点服务机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财务审计、专项检查、资产评估等相关业务时需在定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范围内选聘。
二、服务期限
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
三、工作要求
1.采购单位要认真实施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聘用定点管理,凡是在定点范围以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开展相关业务的,不予履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和资金支付。
2.采购单位要根据相关业务的特点,在定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范围内择优选取服务机构。
3.采购单位在“辽宁省政府采购网”填写政府采购合同信息,经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确认后,系统将自动生成电子合同文本,采购单位将其打印并由供需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会计凭证入账。
4.采购单位要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采〔2010〕418号)有关规定组织好项目验收。
5.采购单位要按照《关于调整省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的通知》(辽财库〔2011〕237号)有关规定,在“辽宁政府采购网”根据相关合同信息生成资金支付申请,向省财政厅申请拨付政府采购资金。
6.2015年4月2日前按照定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方式审批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仍在原定点范围内选聘,并于2015年7月31日前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完成合同录入工作,过期不予受理。
四、其他事宜
1.省财政厅将对纳入定点范围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实施动态管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在服务期限内有违法行为或受到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以及行业管理部门惩戒的,将被取消其定点资格。
2.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2015年4月22日
附件: 资产评估所及会计所.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