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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评标专家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法规

伊犁州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评标专家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伊州交党组发〔2015〕3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伊犁州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专家在招标评标过程中规范、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提高评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伊犁州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评标专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伊犁州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有关专家的行为。

 

第四条 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专家库的动态管理,包括专家库的建档、资格审查、定期培训、考核工作。

 

第五条 建立每位专家与招标评标有关的档案并进行动态管理,包括有关活动记录、专家资格动态审查记录、违法记录、评标现场考核记录。

 

第六条 专家考核分为评标现场考核和其他日常考核两种形式。

 

第七条 评标现场考核按照《伊犁州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委员会工作纪律》要求,由纪检监察人员和行政监督人员共同现场对具体招标项目的每位评标专家进行考核记录,并填写《伊犁州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考核表》和《伊犁州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评标清标人员考核表》(表附后),考核结果须送至监督管理办公室存档。

 

第八条 评标现场考核记录主要内容:

1.承诺参加招标评标后不到场的,对评标造成影响;

2.发生迟到或早退情况,对评标造成影响;

3.专家或其所在单位与投标人存在隶属、聘用或资产关联等利害关系,评标阶段被发现而本人此前未主动提出申请回避;

4.中途离开,且未经监督部门允许;

5.未经监督部门允许,没有完成签字就早退;

6.采用不正当的言行,影响其他人公正评标,或者有试图改变评标结果的行为;

7.没有认真审阅、核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打分被发现与客观情况比较无法解释的矛盾或重大偏差。

 

第九条 其他日常考核主要内容:

1.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携带并外传评标文件及评标记录,造成泄密;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的评标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对专家资格进行动态审查;

3.对专家参加培训和有关活动进行考核。

 

第十条 综合考核由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进行,专家发生违法行为的,一律取消专家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