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
伊州交党组发〔2015〕31号
第一条 为保证伊犁州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伊犁州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州交通运输局负责组建与管理。专家库应以工程技术、经济类专家为主。
第三条 伊犁州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评标专家均应从专家库中产生。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工作态度,能够依法、公平办事,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县(市)交通运输局具有相关专业初级(初级只能作为业主代表)及以上职称,参加过招标投标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具有以下经历之一的:
1.参加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活动;
2.组织主持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
3.参加过2个以上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
(三)年龄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第五条 入库专家通过个人报名、单位推荐和州交通运输局审定的方式产生。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伊犁州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申请表”(表附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推荐后报州交通运输局审定;
(二)州交通运输局根据有关规定和第四条所列条件进行审定。
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专家人员和行政监督部门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加本辖区范围内项目的评标工作。
第六条 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组,下同)专家必须从专家库中产生。
(二)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一的专家(业主代表)由招标人从专家库中指定,其他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三)对有特殊要求和技术复杂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提出特殊技术、业务要求,供抽取专家时参考。
(四)当专家库在库专家不能满足要求时,应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专家库中抽取。
第七条 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向州交通运输局提出书面申请,抽取专家应由招标人委托纪检监察人员携带介绍信(表附后),在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纪检监督下抽取;
(二)招标人按照第六条规定抽取评标专家。
(三)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产生应当按照涉密事项以保密程序处理,抽取的评标专家名单应当保密至评标报告提出之时。
第八条 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由5名及以上的单数组成,主任委员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业主代表不能担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负责组织专家评标活动,但在评标评分或投票时不享有特殊权重。
第九条 凡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十条 评标专家享有如下权利:
(一)有权对经过清标的投标文件独立进行审查,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二)有权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
(三)有权向州交通运输局纪检组举报招标人、投标人或其他评标专家在招投标中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发现评标中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可以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的义务与责任: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
(二)遵守评标保密规定,不泄露评标工作秘密;
(三)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提出评标意见,参与编制评标报告并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应当书面陈述意见和理由。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承担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期间的食宿、交通、办公费用,并按有关规定向评标专家支付报酬。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管理办公室可以对其作出不良记录,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的,可调整退出专家库,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专家库:
(一)经抽取后无故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二)不能按评标委员会的安排完成评标工作任务的;
(三)因个人原因造成对投标文件评价严重偏差的。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管理办公室可以直接清除出专家库。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在评标时有意提高投标人评价的;
(二)私下接受招标人工作人员请托、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在评标时有意提高或降低投标人评价的;
(三)违反评标保密规定,泄露评标工作秘密的;
(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损害招标人或投标人利益的。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办公室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补充专家库专家,实行准入、管理等活动;对各种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评标工作的专家,可以批准其退出专家库;对发生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专家,可以随时予以调整或清退。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