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伊州交党组发〔2015〕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伊犁州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市场管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人员从业行为,推进农村公路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交通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是指州交通运输局依据有关法律规范、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采用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在伊犁州直从事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并经州交通运输局信用登记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和人员的综合素质、市场行为、社会信誉进行的信用考核评价。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动态管理的依据,记入信用档案并在州交通运输局网站(http://jtj.xjyl.gov.cn)上公布。
第四条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农村公路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的动态管理,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管理档案,对辖区内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和人员进行信用评价,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公布信用评价信息。
第五条 从事伊犁州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州交通运输局信息登记备案,如实填报基本信用信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填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下列资料可以作为信用评价采信的基础资料:
(一)监督管理办公室督查、检查结果或通报、决定;
(二)州交通运输局纪检组举报、投诉调查处理的相关文件;
(三)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由各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每年开展一次,每年1月20日前完成上年度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每年1月30日前报州交通运输局审定后作出信用评价结论,每年2月底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的内容:
(一)代理项目履行招标登记情况;
(二)各阶段招标代理工作质量情况;
(三)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四)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职业道德、对招标信息的保密工作情况。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社会信誉的内容:
(一)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代理的工程项目业主、招投标监管机构、交易机构等部门及评标专家的评价意见情况;
(三)履行依法缴纳税费情况;
(四)招投标过程中争议及投诉情况。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申请信用评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办公场所及设备情况;
(二)专职人员的社会保险凭证(出具当年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名单、缴费单据);
(三)本年度在伊犁州直辖区范围内代理的工程项目清单及业主等相关部门的评价意见;
(四)专职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从业证书。
第三章 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考核工作由各县(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考评组,依据评价标准(附表1)中的相关规定对招标代理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信用评价结果以扣分计算年度信用考核得分(即100分-检查考评累计扣分),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和人员年度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和人员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州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诉。州交通运输局在接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申诉属实的,应如实修改信用评价结果。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主要应用于伊犁州直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分的基准分为100分,以每个单独签订招标代理合同的招标项目为一评价单元进行扣分,具体扣分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对有多个招标代理项目的机构,按照招标代理合同额进行加权,计算其综合评分。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
AA级:95分≤评分≤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评分<95分,信用较好;
B级:70分≤评分<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评分<70分,信用较差;
D级:评分<60分,信用差。
招标代理机构有本细则表附后(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表)一票否决指标中第1至11项行为之一的,其在该信用评价周期内的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D级,从业代理机构只要有一个项目或合同段被评为D级的,其在伊犁州直辖区范围内的信用评价等级亦定为D级。
第十七条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可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招标代理机构。采用招标方式选用招标代理机构时,可根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予以加分或减分:
AA级、A级招标代理机构:在评分中分别加3-5分、1-3分。
B级招标代理机构:不加分也不减分。
C级招标代理机构:在评分中扣减1-5分。
D级招标代理机构:在评分中扣减5-10分。
信用评价结论为“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或较差”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评标时在人员评分中扣3-10分。招标时给予的具体加(减)分值在上述规定范围内取定。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