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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制度(试行)
政策法规

伊犁州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制度(试行)

 

伊州交党组发〔2015〕29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伊犁州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秩序和监管,健全招投标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招标代理是指从事伊犁州直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代理。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准入至少具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含乙级)以上招标代理资质,须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2)招标专业人员不少于30人;

(3)招标从业人员中,具有交通运输、公路或桥梁专业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60%,其中具有公路工程造价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

(4)开展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须在州交通运输局信息登记备案,监督管理办公室应按照《伊犁州直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做好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 州交通运输局纪检组负责受理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质疑和投诉,监督管理办公室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七条 通过州交通运输局信息登记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政府、社会监督,维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承担有关保密责任。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招标代理资格,3年内不得从事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1)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2)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限不符合有关规定;

(3)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4)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5)经审查的招标文件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修改实质性内容的。

 

第九条 因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