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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试行)
政策法规

肥西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试行)

 

肥公管字〔2015〕21号

 

各乡镇(园区)、县直各单位、各有关交易主体:

《肥西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试行)》业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肥西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试行)

 

                                                                         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4日

 

附件:

 

肥西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行为,保障农村产权各方交易主体合法交易,根据《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合肥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肥西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操作规则。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适应本操作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交易原则及方式

    第三条  交易原则

    一、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

三、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交易方式

    根据交易标的性质和竞价者数量的不同,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肥西分所(以下简称“肥西分所”)可采用以下三种交易方式。

    一、协议转让:交易双方通过洽谈以协议方式转让农村产权的交易方式。

    二、竞价拍卖:有多个竞买者对出让标的有购买意向时,出让标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由最高应价者成交的交易方式(包括网络动态竞价、一次竞价及多次密封竞价等)。

三、招标转让:当有多个意向人对出让标的有购买意向时,以公开竞争的形式,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成交人。

 

第三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五条  转让方向肥西分所提出农村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递交《农村综合产权转出受理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委托肥西分所公开发布农村产权转让信息。

转让项目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农村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前置审查、审批或备案,由转让方履行相应手续。转让方应对《农村综合产权转出受理登记表》及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  转让方申请转让农村综合产权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综合产权转出受理登记表》

    二、 转让方资格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1、村民自然人本人身份证

    2、村级(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主管单位证明

    3、其他有效证明

    三、标的物的权属有效证明文件

    四、需要评估的提供评估报告

    五、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决议书或同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同意流转交易的证明书

    六、准予交易备案文件

    七、标的物基本情况、交易底价

    八、委托协议书

九、需要提供其他资料

 

第四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七条   肥西分所应当在接收信息发布申请材料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农村综合产权转出受理登记表》及相关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肥西分所给予受理并与转让方签订委托协议;不符合要求的,肥西分所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补齐或重新提交。

 

第八条  农村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市、县交易机构网站公开发布;集体农村股权转让须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公开发布。肥西分所可以通过交易大厅显示屏、宣传刊物或举行项目推介会等多种补充形式发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

 

第九条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信息首次发布的期限应当不少于5工作日,并以市级以上网站首次信息公告之日为起始日。信息发布期按工作日为准,遇到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肥西分所网站发布信息不应晚于报刊公告的日期。

 

第十条  在规定的公告期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按照转让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转让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公告期限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由农村产权转让批准机关出具文件,由肥西分所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期。

 

第十一条   肥西分所在网站上公告农村产权转让信息内容主要是转让项目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农村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交易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事项并注明公告期起止时间、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第十二条   信息发布过程中,出现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有关当事人提出中止信息公告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肥西分所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中止公告的决定;中止期限由肥西分所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30日。如恢复信息公告,公告期可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过程中,出现致使交易活动无法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的情形,并经调查核实确认无法消除时,肥西分所应当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终结信息发布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据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结信息发布决定,也可视情形直接决定终结信息发布。

 

第五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十四条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向肥西分所提出农村产权受让申请,提交《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同时确认已知晓农村产权转让公告载明的所有内容和交易条件,承诺遵守交易规则。肥西分所应当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肥西分所应当在收到受让申请材料次日起3工作日内,对《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农村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或提出带有附加条件的受让要求,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齐全性和合规性要求的,肥西分所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收到通知的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作出调整。

 

    第十六条  肥西分所应当按照农村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审核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主要内容有以下:

    (一)意向受让方是否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遵守市场规则作出承诺;

    (二)意向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及解释说明的相关要求;

    (三)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是否已依法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或批准程序;

    (四)意向受让方提交的保证金和资信证明文件是否符合产权转让公告的要求;

    (五)集体农村股权转让,管理层及其关联方参与受让的,是否作出相关承诺并提供收购资金来源合规的证明;转让标的企业及其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的,是否提供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未经信息发布的受让方资格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的依据。

 

    第十七条  集体农村股权转让管理层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

    (一)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

    (三)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

(五)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合规证明的。

 

第六章   组织交易签约

第十八条  农村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肥西分所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由肥西分所组织双方按挂网底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成交者。涉及转让标的其他股东或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肥西分所在确定受让方后,在原公告发布媒介进行成交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肥西分所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

 

    第二十条  农村产权交易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农村产权交易双方的名称与住所或办公地址;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二)农村产权转让方式;

    (三)转让方职工有无继续续聘用事宜,如何处置等;

    (四)转让方的债权、债务处理;

    (五)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六)农村产权交割事项;

    (七)合同生效条件;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肥西分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农村产权交易转让公告的内容以及竞价交易结果等,对农村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并出具《肥西县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挂牌起止日期、签约时间、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受托经纪人全称、标的全称、交易方式、成交金额、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备注等内容。

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第七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二十二条  农村产权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交易服务费及农村产权交易价款,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肥西分所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制度,组织收付农村产权交易资金,保证账户中交易资金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未竞得交易保证金在成交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由项目经办人填制未竞得交易保证金退款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财务窗口按原方式、原渠道集中退还,不计利息;成交人交易保证金在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结算后,由成交人凭农村产权交易备案合同到财务窗口退还交易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四条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依据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肥西分所的工作场所或信息平台公示。交易双方按照肥西分所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肥西分所收到交易服务费后,应当出具收费凭证。

 

第二十五条   受让方应当在农村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农村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肥西分所的结算账户。对符合农村产权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肥西分所及时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转让方收到交易价款后,应当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农村产权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肥西分所申请调解。争议涉及肥西分所的,当事人可以向肥西分所的监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本操作规则由肥西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操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