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企业简介
网站介绍
企业文化
企业优势
企业资质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会员服务
办理流程
服务内容
协议下载
付款指导
网站公告
政策法规
网站公告
关于落实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制度的通知
政策法规

关于落实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制度的通知

 

新建招〔2015〕3号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若干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作要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新建建[2010]7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评标规则补充规定》(新建招[2011]5号)精神,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切实增强责任意识,保证代理质量及效率,提高招标代理机构专业化服务水平,建立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制度,先通知如下:

 

一、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经办入是指代理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熟练掌握招标投标有关业务,取得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项目负责人应同时具备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二、项目前期登记备案时,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项目的负责人、经办人。

   

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入、经办人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项目负责人、经办人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依法负责相关招标事项的办理(包括项目入场登记,招标公告的发布,编制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合同,投标人资格登记等)。项目负责人指导项目经办人工作,对代理的项目承担主要责任。项目经办人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招投标活动,自觉接受社会和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五、招标代理机构在其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封面应由项目负责人签字。

   

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项目代理责任:

(1)项目代理全过程中由于项目负责人过失行为发生问题纠纷的;

(2)发生投诉、举报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项目前期登记备案时,招标代理机构在提供前期资料(立项批准文件、规划红线图、资金证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同时应将委托代理合同报送辖区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认真核对委托代理合同中招标项目小组成员,非备案人员不予受理项目登记备案。

委托代理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与地址;

(2)工程概况与投资总额;

(3)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

(4)代理酬金及支付方式;

(5)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项目小组成员情况;

(7)违约、索赔争议条款;

(8)其他规定内容。

   

八、招标项目小组成员由一名项目负责人和两名及以上项目经办人组成。在项目开标过程中招标项目小组成员必须到场履行各自职责,各地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督,认真核查。严禁开标现场出现人证不符、末持证上岗、非开标项目小组成员到场的情况。

   

九、中标通知书中应载明项目负责人及经办入信息情况。发布中标结果公示、办理中标通知书应由项目负责人或经办人办理。

   

十、发生本通知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负责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1)出现过失行为的,由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2)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向社会公布曝光。

   

十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违规项目负责人处理情况,并将其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给予信用惩戒。

   

十二、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已退休的,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问题或财产损失的,按本通知第六条、第十条内容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十三、出现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已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按本通知第六条、第十条内容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造成财产损失的,除依照本通知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项目经办人的责任。

各地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落实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制度的同时要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巡查力度。自治区招标办将不定期对各地州招标代理机构日常巡查情况及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