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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公开招标制度的通知
政策法规

关于试行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公开招标制度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发展改革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加快债券市场发展的精神,有效规范我市企业债券申报发行程序,保护发行人和投资者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要求,现就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我市企业债券主承销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原则上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主承销商。因故不能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主承销商且实行其它方式确定主承销商的,需提供各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文件及按照公开、公平、高效原则确定主承销商过程及结果的相关支持性文件。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同意申报发行企业债券的批准文件是发行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主承销商的主要依据。

 

    三、企业债券主承销商招标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要求组织实施。

招标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发行人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公开招投标信息,合理确定相关招标要件。《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辽宁日报》、《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大连市招标投标监管网》为依法发布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不得设置地域和非法律、法规规定的准入限制条件。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中“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规定,我市企业债券主承销商招标应在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四、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必须是具有发债资质的机构。组织包括证券公司(特定主承销的商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监管银行在内的联合体也可以参与竞标,但联合体不应包括信用评级机构。资质等级要求由发行人在招标公告中确定。

 

五、鉴于发债工作自身的特殊性,企业债券发行人在依据法规进行资格审核的同时,重点加强从自身能力、信用状况、服务承诺等方面对发行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的考察与评价。

1.自身能力方面:机构和主办人企业债券发行从业资格、资质条件,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企业经营数据、财务状况(包括企业债券自营业务收入和利润)和评级状况,近三年来业务主办人主办的企业债券家数、规模等。

2.信用状况方面:近三年来行政管理部门的奖励、处罚和信用管理机构的信用报告,已承销的部分企业债券发行人的书面评价,新闻媒体对机构和主办人的客观评价等。

3.服务承诺方面:自身信用承诺,拟承销企业债券的承销费率,承销利率区间,包销能力和包销的资金安排及书面保障措施;企业债券未能通过核准或未能如期申报发行的解决方案,发行结束后续服务方案和相关承诺;提供企业债券连续申报发行服务的能力和条件等。

4.其他方面:发行人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六、对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的评价可结合发行人具体情况制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合理考虑各项因素的权重分配。同时,应结合发行人长期融资规划安排,合理确定主承销商服务期限。相关内容原则上应该在招标公告中进行明示。

 

七、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公开招标活动的相关文件及结果作为申报发行企业债券前期报备的要件随其他材料一并报送审查、核准机关。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不再受理发行人未经公开招标确定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的申报申请。

 

八、实行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公开招标制度是加强行政权

力运行制度建设的重要安排,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和完善有效管用的廉政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要求,也是规范企业债券市场秩序实现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主管单位必须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企业债券主承销商招投标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并依法对企业债券主承销商招投标活动给予必要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2015年5月6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