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亳招管〔2015〕53号
局各科室,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药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现将《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5月14日
亳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招标采购信息化建设,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使用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在互联网上完成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以及其他招标采购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操作的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项目,产权交易另行规定。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管局)对电子招标投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电子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健全交易平台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控、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第五条 电子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应当按相关规定取得和使用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通过数字证书登陆,对关键信息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章并加密。各方主体在系统中所有操作都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操作程序
第六条 市招管局审查项目是否适合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做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按照系统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整个过程公正、规范、安全。
第七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潜在投标企业应按《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用户注册,录入、提供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企业录入的初始信息进行验证,确保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验证合格的企业可参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投标活动。
投标企业资料的有效性在评标时由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认定。
第八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报市招管局备案,其中招标文件须加盖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第九条 投标人须持数字证书登录系统进行报名、打印报名凭证、下载招标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补充、答疑、澄清和修改(以下简称变更)文件报市招管局备案后在网上发布,投标人应及时查阅相关变更信息。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通过电子标书工具软件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经过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并加密的投标文件(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把数字证书)。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其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但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为唯一有效投标文件。
第十二条 投标截止时间以交易平台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交易平台应接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标准时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投标截止时间的维护和校对。
第十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登录系统开标。开标时由投标人先行解密,然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系统自动记录开标过程,并在解密完成后对外公布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第十四条 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如招标文件中允许使用电子光盘作为备份,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成功递交电子光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可导入电子光盘继续开标。若系统识别出电子光盘中未加密的投标文件和网上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系统将拒绝导入。
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时到证书颁发机构续期。
出现下列情况的,投标人必须重新用数字证书签章和加密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完成上传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
(一)数字证书到期后重新续期;
(二)数字证书因遗失、损坏、企业信息变更等情况更换新证书。
投标人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投标人在项目开标、评标期间应保持在场(开标现场)或在线状态,随时通过交易平台接受评审委员会发出的询标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未能按时答复的,评审委员会将视同其放弃澄清。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中,投标文件如出现下列情况的,应终止对投标文件做进一步的评审,并作无效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无法打开或不完整的;
(二)投标文件中携带病毒并造成后果的;
(三)恶意递交投标文件,企图造成网络堵塞或瘫痪的;
(四)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无效标情形。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中,澄清文件如出现下列情况的,应终止对澄清文件作进一步的评审,视同放弃澄清:
(一)澄清文件无法打开或不完整的;
(二)澄清文件中携带病毒并造成后果的;
(三)恶意递交澄清文件,企图造成网络堵塞或瘫痪的;
(四)评审委员会认定其他不予评审情形的。
第十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组织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通过交易平台查看招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电子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或电子签章确认。
第二十条 交易平台自动记载汇总评审委员会各成员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信息,供招标人和监督部门查阅、考核。
第二十一条 评标结束并公示无异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因交易平台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提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启用投标文件电子文本,使用应急开评标系统进行开、评标活动。
为保证投标文件安全,可要求投标人在网上提交加密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供非加密投标文件电子光盘一份(电子标书工具软件在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同时生成非加密投标文件一份,供投标人刻录使用),也可同时要求投标人提供纸质标书一份备用。电子光盘由投标人自行刻录(投标人须保证启用电子光盘时能正常读取)。开标前,投标人应将电子光盘和纸质投标文件一同密封提交。有上述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为了保证电子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的一致性,纸质投标文件应由“电子标书工具软件”直接打印成册。如不一致,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并根据招标文件约定追究投标人责任。
投标人可在光盘表面粘贴“光盘贴”,将招标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单位名称信息写在光盘贴上。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除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投标人责任外,其余各方当事人免责:
(一)网络服务器发生故障而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
(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三)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四)计算机病毒发作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五)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无法运行;
(六)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上述情形而又不能及时解决的,应及时向市招管局报告。经市招管局批准,采取以下办法处理:
(一)项目暂停,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或网络故障排除并经过可靠测试后,再恢复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行并重新在系统中实施暂停的项目;
(二)停止该项目此次电子招标投标操作程序,并通知投标人采用其他方式操作。
第二十五条 因投标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等不能正常登录系统购买下载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投标文件本身含有计算机病毒或非完整文件等无法参与开标等招投标活动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招投标活动不暂停、不终止。
第二十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网络保障机制、应急预案和系统管理制度。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招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试行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