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相关事项的通知
藏财采办〔2015〕15号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地(市)财政局,各集中采购机构,各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总体要求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以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本通知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凡提供给指定媒介公开披露的政府采购信息,均应加盖单位公章,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可靠。
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主体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经采购代理机构同意,采购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信息,但仍对信息发布工作负有全部责任。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中,除采购合同外的信息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公开,采购合同由采购人负责公开。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信息,由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公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布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投诉或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等信息。
对于没有明确规定但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公告;属于采购业务方面的,由采购人进行公告。
三、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内容及时限
(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公告的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内容、采购预算(只公布公开招标项目的采购预算金额)、采购数量、简要技术、服务和安全要求、采购标准和评标办法以及交付时间和合同期限等;供应商资格要求,包括供应商需提交的特定文件或证书的有关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开标时间;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招标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人可以视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应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采购预算(只公布公开招标项目的采购预算金额)、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人对资格预审公告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发布更正公告,并顺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其他信息公告期限在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西藏政府采购网和西藏日报、西藏商报、拉萨晚报(三家报纸任选两家)上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
(二)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和询价公告。
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规定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和询价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的描述,包括采购内容、采购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服务和安全要求以及交付时间和合同期限等;供应商资格条件简要描述;获取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文件售价;提交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址及谈判、询价时间;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采购人对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和询价公告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发布更正公告,并顺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三)采购文件。
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公告中标、成交结果的同时,公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发布更正公告。
(四)中标、成交结果。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西藏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并将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和服务要求。鉴于我区的特殊性,评审专家名单不予以公告。
(五)采购合同。
采购人应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西藏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涉及相关内容的部分可以不公开,但其他内容必须公开。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由采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制度规定确定。采购合同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由采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等法律制度的规定,与供应商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合同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除征得权利人同意外,不得对外公开。
(六)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做好公示工作,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的单位和职称;公示的期限;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若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或者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需要终止采购活动的,采购人应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七)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信息公开要求。
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除按有关要求公开相关采购信息外,采购人还应就确定采购需求在指定媒体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采购人应按照规定组织验收工作,并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验收结果。
(八)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或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应自决定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相关当事人名称及地址、主要事项、处理依据、处理结果、执法机关名称、公告日期等信息。
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应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上发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公告,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处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内容。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每月的记录层层上报至自治区财政部门,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报财政部,月度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不晚于次月10日前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当事人名称及地址、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处理结果、处理依据、处理日期和执法单位等信息。
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应在考核结果确定并依法履行有关报审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公布内容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名称及地址、考核内容及指标、考核结果、存在问题、处理结果、处理依据、考核单位等信息。
(九)自治区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告内容。
四、西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西藏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xizang.gov.cn/)
为西藏自治区唯一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该网站发布相关政府采购信息。采购人将拟发布的信息准备好后,交由所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予以公示。对有特殊情况的,可暂时委托西藏正鑫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891-6869827)和西藏立信招标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891-6790086)登录西藏政府采购网进行发布。
五、违规处理和法律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如有不按本通知规定公开相关政府采购信息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布活动的,限制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地点和公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公布活动不符合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投诉或举报。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