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东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巴政规〔201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巴东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5 月 7 日县政府第 4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18日
巴东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恩施州政规〔2014〕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入州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以上项目的招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评标;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评标方法,开标后再随机抽取一种评标方法用于评标。
(一)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实行百分制评标。评标内容由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标3部分组成,总分值为100分。技术标、商务标、综合标权重设置应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类别和规模确定。其详细评审按各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评标办法进行,其中对投标报价的评审应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采取设置干扰系数与不设置干扰系数的计算方法确定评标基准价,在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其中一种方法作为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有效投标文件中,按照评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向招标人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有效投标文件中,按照评标价由低至高的次序向招标人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三)采用合理低价法的,招标人应在以下3种方法或行业主管部门所规定的其他方法中,至少选择其中两种方法作为投标报价的评审标准,并在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一种方法作为投标报价的评审标准。评标委员会在有效投标中按照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由小到大的次序,向招标人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方法一:
1.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低于所有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 5%(不含 5%)的,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2.以其余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 A(若7≤其余有效投标文件<10 家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若其余有效投标文件≥10 家时,去掉其中的两个最高价和两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则:评标基准价=A×K,K 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 值的取值范围为 97%至 99%(不少于三个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3.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
方法二:
1.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低于所有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 5%(不含 5%)的,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2.以其余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 A(若7≤其余有效投标文件<10 家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若其余有效投标文件≥10 家时,去掉其中的两个最高价和两个最低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 A)、工程预算价为B,则:
评标基准价 =A×K1×Q1+B×(100-K2)/100×Q2。
Q1取值范围为40%、45%、50%,K1的取值范围为97%至99%(不少于三个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Q1、K1值在开标前由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2的取值范围:建筑工程为0—10,装饰、安装为 0—12,市政工程为 0—14,园林绿化工程为 0—16,其他工程为 0—12,K2的取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Q2=1-Q1。
3.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
方法三: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次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相应扣减得分。
说明:
1.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
2.工程预算价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经审计部门审核后的招标工程的预算价。
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上述方法一和方法二的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
4.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偏离 1%,扣减一定的分值(不低于 0.3 分,正偏离和负偏离的扣分标准可以不一致,具体分值由招标人确定)。
第五条 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选择中标人: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下,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一)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评标的招标活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1.由项目业主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审查,并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在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
2.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预算定额、材料市场价及施工组织设计要点(施工方案)等编制工程预算价,经县审计部门审定后作为工程发包价。
3.招标公告中的资格审查条件应当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设定,不得提高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
4.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工程发包价及其组成和计算方法、工程量清单、资格审查条件、投标承诺书等内容。
5.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只需提供资格申请文件和投标承诺书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商务文件,投标人不需要编制投标报价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中标后,中标人应按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6.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承诺书、招标文件公布的发包价等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二)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的,按以下方法进行评标:
1.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在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举行开标会。
2.开标结束后,将投标文件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其次对投标文件的完整性和响应性进行审查,有任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评标结束后,招标人组织所有投标人复会,并当场公布评审结果。
4.按照合格投标人的数量,向抽取箱内放入同等数量的号码球。
5.按递交投标文件的顺序,由投标人代表公开随机抽取一个号码球作为该投标人的代号,当场公布抽取的号码并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6.按照合格投标人的数量,向抽取箱内放入同等数量的号码球,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一个号码球,与该号码球对应的投标人作为全体投标人代表。由该代表随机抽取其中三个号码,第一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第二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第六条 以下小型单体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编制实施方案,按“三重一大”程序集体决策,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中标人: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2.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如因投标人的评标价、综合得分相同而影响排序,原则上评标价相同的根据公司资质条件以及项目经理等级确定排名顺序,综合得分相同的应以评标价较低的优先,其他情形应以抽签方式确定排序。
第八条 非国有资金项目的评标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此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