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单位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亳招管〔2015〕5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单位行为,加强对中介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单位管理办法(试行)》(亳政办秘〔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单位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5年5月20日
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单位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单位行为,加强对中介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单位管理办法(试行)》(亳政办秘〔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单位,是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市直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建立的从事建设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审核、工程勘察设计等相关业务的服务单位。
第三条 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分为服务考核和成果应用考核。先进行服务考核后进行成果应用考核。
第五条 服务考核实行一项目一考核,由委托单位负责,采取量化打分方式,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线。
得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的中介服务单位视为考核合格,可参加下一轮抽取;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中介服务单位,视为考核不合格,应按委托单位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能参加下一轮抽取。
第六条 委托单位应于委托服务项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对中介服务单位进行考核,在考核情况表中载明扣分事项,并将考核情况反馈至市公共资源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管局)。
第七条 成果应用考核是委托单位将中介服务单位提交的成果应用于后续工作时进行的考核,主要指委托单位在招标投标及项目施工时对其成果应用情况进行的考核。
第八条 委托单位在招标投标及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现因使用中介服务单位所提交的成果而影响招标投标及项目施工的,视为中介服务单位考核不合格,对其进行追责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未实质性影响招标投标及项目施工的,由委托单位扣除中介服务单位50%的服务费用,并函告市招管局,由市招管局扣减此项目50%得分,并暂停该中介服务单位2个轮次委托业务;
(二)出现质疑投诉导致重新招标的,由委托单位扣除全部服务费用,责成中介服务单位重新出具成果报告,并函告市招管局,由市招管局扣除此项目全部得分,暂停该中介服务单位委托业务1年。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该中介服务单位给予赔偿。
以上情况若在服务报酬结清后发现,可在该服务单位履约保证金或其后续委托项目报酬中扣除,若履约保证金不足或无后续委托项目的,由中介服务单位另行向委托单位缴纳赔偿金。
第九条 中介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清除出库,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委托单位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串通违规操作、出具的成果报告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的;
(二)放弃或转包给其他服务单位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市招管局根据需要可适当补充新的中介服务单位。被清除出库的中介服务单位至少3年内不得入库。
第十条 市招管局在服务期满前一个月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计算各中介服务单位的平均得分。平均得分前3名的,予以通报表扬,直接进入下一年度(或下一批次)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单位库。
第十一条 委托单位在考核工作中,要做到“统一标准,要求明确,程序规范”,不得借考核之名谋取不正当利益;干预服务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招管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单位专项考核情况表
项目于 年 月 日完成,该项目服务单位为 。
一、中介服务单位提交的资料(成果)
A、很好;B、基本满足;C、较差(尚能使用);D、非常差,不能使用(如选此项,直接定为考核不合格)。
二、中介服务单位的服务时限
A、很好;B、基本及时;C、较长(尚未影响下一步工作);D、非常长(已影响下一步工作)。
三、中介服务单位的服务态度
A、很好;B、较好;C、较差;D、非常差。
四、中介服务单位收取的费用
A、很合理;B、较合理;C、较高;D、非常高。
注:评价“A”得25分,“B”得15分,“C”得10分,“D”得5分。
为了解委托单位对中介服务单位提供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等情况的满意程度,请各单位有关人员认真填报该表,真实客观评定中介单位服务情况。
委托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委托单位(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