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非营利性公益项目水电气安装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兴府办函〔2015〕10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了加快推进我县项目建设,提高工作效率,经县政府研究,现就我县非营利性公益项目建设过程中水电气安装、水电气通讯广电等杆管线搬迁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凡我县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公益项目,包括铁路、公路,水利,土地整理,市政设施,安置房、保障房,社会事业(学校含幼儿园,敬老院,残疾人康复院,文化体育中心,党政机关、群团、国有企事业单位综合业务用房,乡镇、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等项目。
上述非营利性公益项目工程招标范围外的水电气安装工程和杆管线搬迁,由提供产品、服务的企业实施。
二、实施程序。上述项目水电气安装、杆管线搬迁涉及的企业,应在得到业主提交安装、搬迁的书面函件后5个工作日内研究决策,本级不能决策的应立即向上级公司汇报,作好实施方案规划,及时搬迁或安装。不得以行业管理、内部规定等为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执行。
上述项目水电气安装、杆管线搬迁费用,由涉及的企业进行施工设计并编制预算,报县财政局评审。县财政局按照成本加微利的原则,结合兴文本地同类项目人工、材料、机械设备费用,加上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规费、税金进行评审,项目业主不得以低于成本价强行要求企业执行。
已经列入招标范围内的水电气安装工程,如合同允许分包,提供产品、服务的企业具备相应资质,中标人可以委托其实施,综合单价按照投标人的报价计算。
如属应急或抢险救灾工程,评审前需要实施的水电气安装、杆管线搬迁,项目业主应书面请示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由安装、搬迁涉及的公司先行实施,同时由项目业主按不高于县财政局评审价与实施单位签订合同。
三、工程结算。项目业主、涉及的企业应作好水电气安装、杆管线搬迁工程现场计量签证,安装、搬迁费用经审计或审核后支付。应急或抢险救灾工程完工经综合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按合同价结算。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兴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