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州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建发〔2015〕106号
各县住建局、海螺沟和亚丁景区管理局规建处:
为进一步规范全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预防建筑活动的腐败行为,根据省委巡视组的反馈意见和州委落实整改意见的要求,结合全州住建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程序
全州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按照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节能审查)备案、建设工程招投标备案、合同备案、建设工程质量报监备案、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凡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报建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招投备案。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一律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将依法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予以处罚。核发施工许可证前要核查投标承诺的建筑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并核发胸牌,对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实施压证管理。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经审查批准。
二、进一步规范招标人招标行为
建设单位的招标文件中不得有倾向性或排斥性条款,不得随意提升企业资质等级,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可承担的“高度50 米以下工业民用建筑工程、高度70 米以下构筑物工程、建筑面积1.2 万平方米以下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在招标时就不能把投标企业资质提升到二级以上。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建设标准、规模和内容等,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范围之内。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质疑问题应予书面回复。招标人不得私自接触投标人、评标专家,严禁与投标人进行价格谈判。应依法确定中标人并按规定予以公示。发现中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中标资格,不予返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要依法重新招标或重新评标,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所在地住建部门。
三、进一步规范投标人投标行为
投标人应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投标人参与投标的人员应为本单位职工。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投诉、质疑应由法人或法人委托人提出,不得委托他人。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严禁代替或委托其他投标人缴纳。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由本单位预算员(造价员)、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或项目部技术人员参与编制,严禁委托他人或其他投标人编制、签章。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投标人项目经理所承揽建设工程主体未完工的不得参加新项目的投标。投标人应如实提供业绩资料,不得以提供虚假业绩或证件等方式骗取中标。应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根据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成本合理报价,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四、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
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取得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并在核准的范围内依法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要依法编制招标文件,签订代理合同,落实代理项目的负责人、专职人员,从业人员必须亮证执业。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建设工程招投标备案,其项目负责人须持注册于本机构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身份证等材料到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办理。工程开标时的从业人员应与承诺的项目负责人、专职人员应一致。严禁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性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非政府投资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方式。
五、进一步规范评标委员会评标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严守评标纪律,根据评标时间准时参加评标活动,按照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在评标和比选时应当查验投标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并作为选择承包人的依据之一。严禁评标专家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独立完成评标工作,不得将个人意见强加给他人。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招标文件界定的无效标、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标或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向评标委员会报告本人对各评分项的打分情况,并对扣分理由作出书面说明;所评分与平均分值相差过大的,要作出具体解释和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应对其解释作书面记录。
六、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监督行为
各县住建局要建立健全招投标监管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要完善规章制度,公开办事标准和程序,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要熟悉和使用《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切实抓好电子网上备案和书面纸质备案管理。重点加强对代理合同、招标文件(补遗文件)、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情况、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备案的管理。着力抓好招投标人员的核查,核发《甘孜州房建和市政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机械设备核查表》。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应当一视同仁,不得因行业、地域、所有制不同而加以歧视,也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或其他与履行合同无关的证明作为投标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一经发布至开标之日内不得撤销或屏蔽。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发放期不得少于5日,其中必须含1个以上工作日。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评标结果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最后一天须为工作日。
对依法应招标的建设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未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的,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对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或未经县住建局批准擅自变更投标承诺人员的,视同转包。
七、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投诉调查处理机制
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按照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将承办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向社会公布。
八、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示制度
各县要充分运用全省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平台,对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及时进行公告。要把信用记录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专家考核等活动的重要依据,使失信违法者受到惩戒。对违法违规或者不能胜任工程招标评标工作的评标专家,应当即时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限制、暂停其参加工程招标评标工作,直至取消其评标资格。
九、进一步规范招招标后续监管工作
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机制,按照《甘孜州房建和市政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机械设备核查表》以及中标后的合同签订、备案和履行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合同中违法及不平等条款。建设单位要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确保招投标成果在承包合同中的落实,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
十、进一步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各县住建局要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4〕118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释义》的通知(川建建发〔2014〕664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通过审核、备案和开标、评标、定标环节的监督及施工现场(标后)检查、受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厉查处转包、违法分包、擅自更换项目经理、任意变更合同条款、政府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干预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特此通知
甘孜州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