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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政策法规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綦江府发〔2015〕22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编)》已于2014年印发,但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前期手续办理缓慢、开工不及时、设计变更程序执行不到位、投资超预算概算、围标串标、恶意肢解工程规避招标、违规发包工程、重要施工内容现场签证不规范、中介机构管理缺乏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提出以下意见。

一、扎实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统筹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街镇和国有公司,根据国家产业和投资政策,在符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产业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行业发展意见的基础上,动态策划近2年内拟实施的项目(区城乡建委牵头负责全区新型城镇化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区发展改革委申报。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相关业主单位就项目合法性、可行性、必要性和建设规模等进行初步审查后,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并开展前期工作。拟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业主单位(国有公司除外)可向区发展改革委申请前期工作周转金,周转金实行先借后还,动态保障,项目招标前从项目总投资中扣回。

业主单位开展可研、地勘、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等前期工作时,采取直接发包和竞争性比选的项目,原则上在綦江区预选承包商资源库中按程序抽取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中介机构须深入现场,充分掌握真实基础数据,根据项目特点和建设内容,提出科学、合理、准确的技术方案或咨询报告,确保规模适度、功能满足、技术可行、投资可控。严防地勘不准确、资料马虎,设计漏项、超标准、超投资,概预算编制错算、漏算、重算、错套定额、组价和取费不合理等行为。

二、严格政府投资计划的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必须坚持“必要性、紧迫性、经济性”原则,土地、资金、前期工作达到“三落实”方可作为新开工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按程序报批通过,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减项目和建设进度。执行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总规模或者增减新开工项目的,由项目业主提出,经区发展改革委商财政、国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变更或增补。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项目,区监管办不得审批项目招投标方案,区财政局不得下达项目资金计划,不得开工建设。

街镇使用镇级财政资金或经允许使用融资资金建设的项目,参照区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动工建设。

三、强力推行代理制

区级政府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办公业务用房、社会事业、市政设施、政法基础设施等公共工程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代理制。区发展改革委商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代理方案,经区政府同意后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明确代理项目和代理单位。代理单位会同业主单位负责项目审批手续办理,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安全、廉政等全程负责;业主单位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筹集,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方案、建设规模、标准,办理权属登记等。代理单位确定后,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召集代理单位和使用单位一个月之内签订代理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及建设工期,完成交接工作。代理单位和业主单位各指定专人专职负责代理项目建设的相关事宜。

四、严格项目招标程序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达到公开招标额度但有法定理由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项目,必须经区发展改革委审查后按程序实施。对已审批的招标形式提出变更的,应申请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变更为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由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按程序报区政府常务会审定后实施。未按批准招标方式实施的项目不得办理开工手续,不得拨付建设资金。

无复杂技术要求的项目,采用最高限价范围内选择合理低价单位作为中标单位的办法,投标价低于最高限价的90%的,加收一定比例的风险保证金确保工程质量(具体比例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限价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推行投标单位法人到场开标制。项目履约保证金必须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收取,银行保函及资金证明一律无效。招标代理公司在设立废标条件时,必须集中设置废标条件一览表,不得多处设置,否则废标条件无效。

五、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规模

项目投资规模控制建设规模,项目投资计划控制工程设计。设计单位要按照可研批复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实行限额设计。凡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必须在批复的投资概算范围内重新论证;凡不重新论证而直接开工建设的,立即停工,超出部分不予安排财政投资(包括各种融资),由业主单位自行负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单纯土石方工程,需在确定施工单位之前严格锁定工程量,招标之后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程序报批。

六、切实加强施工过程管理

批准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法人代表为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应由法人代表本人担任或其签署授权书明确,甲方代表应由熟悉工程管理的单位正式职工担任。现场方量必须由两个以上单位正式职工共同签证,重要施工内容(10万元及以上)除现场签证外需项目负责人签字复核。重大建设内容增减或变更(30万元及以上)还需要项目单位法人代表签字认可。隐蔽工程需进行图片和影像资料取证。

七、严格设计变更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审定的施工图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确因工程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需要变更的,必须按相关规定程序进行。设计变更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批通过后,再报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投资变更方可按程序实施。设计变更的具体流程详见《重庆市綦江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綦江府办发﹝2015﹞48号)。

八、强化监督管理

区监管办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承担政府业务的勘察、设计、咨询、造价、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严格考核,对违反合同约定和相关行业规范,导致严重后果的,记入“负面清单”, 5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

区监察局每年不定期牵头组织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推进情况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文件执行情况检查,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綦江区政府投资项目违规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区考核办对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投资控制、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全区综合目标考核。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201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