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磐安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磐政〔2015〕5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磐安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6日
磐安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政府采购等活动,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政府采购等活动中享有权利和义务的各类主体。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政府采购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县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管理全县招标投标工作。
第五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是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政府采购活动集中统一的服务机构,为交易活动提供相关的服务,接受县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县财政局监督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三)县水务局、林业局、农业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监督相应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和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十一条 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政府性基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项目;
(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资建设的项目;
(五)城镇集体、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项目;
(六)非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
(一)工程建设项目应进行公开招标规模标准:
1.施工总承包概(预)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项目规划、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费用单项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工程建设项目应进行邀请招标规模标准:
1.施工总承包概(预)算价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估算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3.项目规划、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费用单项估算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规模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邀请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属镇(乡)、村级的由各乡镇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属机关部门的由各项目业主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凡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单项预算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货物、服务,亦应当进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四条 纳入公开招标范围的项目,如遇特殊情况,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县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邀请招标等其他方式进行交易。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由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五条 招标申请。由招标人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县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招标人和交易项目的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文件备案。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前将招标文件送县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公告邀请。招标公告或邀请书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联合发布。公告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协助招标人按照招标公告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受理投标人的报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报名和资格审查情况报县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
第十九条 集中交易。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参加集中交易活动。
交易项目一般应组建现场专业小组。专业小组指评标委员会、政府采购谈判或询价小组等。专业小组应依法组建并履行职责。专业小组在统一建立的专家库中产生或在上级招投标建立的专家库中产生,也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外地专家。
第二十条 交易确认。交易结果经法定时间公示无异议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招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成交确认书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签发,中标通知书须经县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对招投标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招标人改变交易结果的,或者投标人放弃交易结果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同备案。交易双方应当自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县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大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受理和调查交易过程中的各类投诉案件,及时认定、制止、纠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县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助招标人加强对中标后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十七条 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交易而没有进入的招标项目,交易结果无效,并对招标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县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及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的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6日起施行,原《磐安县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磐政〔2011〕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