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等相关项目招标范围、规模标准的意见
泰建发〔2015〕7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等项目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现将招标范围、规模标准明确如下:
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且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并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按照《关于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组织形式的通知》(泰建发﹝2014﹞148号)执行。
三、利用公共产权资源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的经营权转让项目,以及国有公用事业企业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
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