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建立投标企业(供应商)信息库、中介机构信息库、违规信息库实行交易员证制度的通知
泰资源交易〔2015〕5号
各县(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各投标企业(供应商)、中介机构:
为加强投标企业诚信信息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投标成本,加快推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信息化建设,依据《电子招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20号令)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统一规范管理的意见(试行)》(泰发〔2014〕4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确定:建立投标企业(供应商)信息库、中介机构信息库、违规信息库,实行交易员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标企业(供应商)信息库
(一)凡进入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参加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的投标企业(供应商)须进行基本信息登记。其中政府采购服务和货物类供应商可根据市财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愿加入。
(二)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投标企业(供应商)信息库,投标企业(供应商)信息库依托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taggzyjy.com.cn,以下简称“交易网”)实行网络化管理。
(三)投标企业(供应商)信息库的信息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工程投标企业信息内容:
单位基本信息:企业名称、企业住址、联系方式、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开户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地企业进鲁备案手续等。
资质信息:包括资质证书等级、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时间、证书有效期等。
诚信信息:包括相关行业对企业的授信等级,近三年内的获奖信息以及所受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录等。
业绩信息:主要指企业在过去三年经营活动中取得的业绩。
执业(从业)人员信息:包括单位项目负责人等相关执业(从业)人员个人信息及其业绩、执业资格证书信息等。
2.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内容:
单位基本信息:供应商名称、供应商住址、联系方式、供应商组织机构代码证、供应商营业执照、供应商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供应商税务登记证、供应商基本帐户开户银行及帐号(开户许可证);
其他方面的信息填报参照建设工程投标企业信息内容的相关要求。
(四)企业信息入库登记工作程序
1. 投标企业(供应商)在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络平台上填报相关规定信息,并扫描上传所属企业的有关证书、文件原件,提出核准申请;
2. 投标企业(供应商)在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络平台上下载《投标企业(供应商)基本信息登记表》、《投标企业(供应商)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企业信息库诚信承诺书》、《企业信息库法人授权委托书》和《交易员证法人授权委托书》,进行填写,并加盖公章;
投标企业(供应商)携带相关证书、文件的原件和加盖公章的相关表格,到交易中心办理企业入库信息现场核验。
(五)投标企业(供应商)信息如有变化,其交易员应及时向交易中心进行报告,经确认后进行企业信息变更。
(六)投标企业(供应商)如有行政处罚,由企业所属的交易员持行政监管部门的通报文件,及时到交易中心办理信息登记手续。
(七)投标企业(供应商)加入信息库后可通过网络办理信息查询、投标报名、下载招标(采购)文件、澄清答疑、递交投标文件、交退投标保证金等业务。
(八)在交易活动中,投标企业(供应商)信息库所登记入库的基本信息将作为项目交易工作中投标企业(供应商)资格审查和投标文件评审的依据之一。
(九)投标企业(供应商)应提交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资料,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全面负责。
(十)投标企业(供应商)提交入库的基本信息在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接受社会对信息真实性的监督。如发现有投标企业(供应商)信息不真实,相关各方可向交易中心进行书面投诉。
(十一)投标企业(供应商)信息入库,可随时提出入库要求,交易中心按规定办理。
二、中介机构信息库
(一)凡进入交易中心参加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的中介机构须进行基本信息登记。
(二)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中介机构信息库,其信息库依托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实行网络化管理。
(三)中介机构信息库的信息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单位基本信息:企业名称、企业住址、联系方式、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企业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外地企业进鲁备案手续等信息。其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入库还须符合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
执业(从业)人员信息:包括单位项目负责人等相关执业(从业)人员个人信息及其业绩、执业资格证书信息等。
(四)中介机构信息入库登记工作程序参照建设工程投标企业信息入库工作程序办理。
(五)中介企业分支机构的信息填报,除填报分支机构的基本信息外,还须填报母公司的主要信息,包括企业法人代表、企业住址和联系方式等。其他方面的信息填报参照投标企业(供应商)信息库相关规定要求。
(六)中介机构加入信息库后可通过网络办理即时信息发布、在线制作电子招标(采购)文件、在线核准项目相关信息、在线预约开评标场地以及协助招标人(采购人)进行网上答疑等业务。
(七)交易中心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中介机构库入库工作,同时对上一年的入库单位进行复核,不满足入库条件的单位将被清理出库。
三、违规信息库
(一)交易中心在公共资源交易网络平台管理系统建立违规信息库。违规信息库录入的违规行为将作为对企业和个人在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曝光台进行曝光处理的基本依据。
(二)投标企业(供应商)有下列违规行为的,将录入违规信息库:
1.凡提供虚假材料进行交易活动,谋取中标的;
2.在交易过程中违反交易程序有关规定的;
3.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
4.未按规定在指定账户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5.交易员录入的信息存在失真内容的;
6.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三)招标人(采购人)或中介机构有下列违规行为的,将录入违规信息库:
1.不按规定依法招标(采购)、将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采购)的;
2.限制、排斥、歧视投标人(供应商)或潜在投标人(供应商)的;
3.故意透露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名单、数量、标底及其他情况的;
4.私下与投标企业(供应商)就投标(供货)价格、投标(供货)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5.违反规定,在依法确定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之外,通过各种方式强行确定中标(成交)人的;
6. 中介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企业(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7.交易员录入的信息存在失真内容的;
8.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四)评标专家有下列违规行为的,将录入违规信息库:
1.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企业(供应商)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2.评标委员会成员违规向他人透露评标过程、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3.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分数的偏差超过评标专家平均分数20%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4.在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非本人参加评标活动的;
5.评标专家与参评工程有利害关系不主动提出回避要求的;
6.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7.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负责人违规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意见,或对其他评委的评标意见施加影响,或要求、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集体协商评标的;
8.评标专家的评标资格受到社会投诉经查属实的;
9.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五)以上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在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曝光台进行曝光,同时通报给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依法依规处理。
(六)年度内,企业(个人)违规行为两次在曝光台予以曝光的,交易中心将拒绝其进场进行交易活动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交易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四、《交易员证》制度
(一)在交易中心参加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的投标企业(供应商)、中介机构均可到交易中心登记办理《交易员证》。《交易员证》的办理,每个单位原则上不多于3人。
(二)申请办理《交易员证》的投标企业(供应商)、中介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录入企业相关信息,下载填写《交易员证申领表》,携带办证人员的身份证、执业(从业)资格证书、正式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半年以上的养老保险缴费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缴纳)等资料,到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经核准后,颁发《交易员证》。
(三)交易员具有以下工作职责:
1.《交易员证》是企业在交易中心进行电子网络交易的凭证;交易员要严格遵守交易中心的各项制度规定;
2.交易员代表所属企业录入企业库相关信息,对企业信息库信息进行维护,同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负责对接交易中心安排交易项目的开标、评标时间和场地预约;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采购)答疑;对接办理招标公告、变更、中标(成交)公示相关信息的发布;参加对招标(采购)文件合法性的复核把关;
4.查阅入库企业的详细资料;
5.协助招标人办理延期招标等方面的相关事宜;
6.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各项培训。
(四)《交易员证》的管理
1. 进入交易中心办理交易业务的人员须持有交易员证,《交易员证》只限交易员本人使用。
2.持有《交易员证》的人员由交易中心确定身份识别编码;交易员密码泄露导致具体交易项目出现问题的,由交易员本人全权负责。
3.《交易员证》如发生变更、取消等情况导致失效的,应及时退回相关证书;如有遗失、损毁等情况的,应及时向交易中心挂失,并申请补办。
4.《交易员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前一周内,由交易员所属企业到交易中心核验。
5.若交易员违反规定填报虚假材料,伪造、骗取、涂改、转借《交易员证》等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交易员资格,一年内不得办理《交易员证》;有2名以上交易员有违规行为的投标企业(供应商)、中介机构,除在网上曝光台上进行曝光外,拒绝其所属企业3-6个月内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活动。
五、有关说明
(一)交易中心在工作日内即时办理企业信息库入库、交易员证和企业信息审核等事宜。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投标企业(供应商)基本信息登记表
2.投标企业(供应商)执业(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3. 中介机构基本信息登记表
4. 中介机构执业(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5.企业信息库诚信承诺书
6.企业信息库法人授权委托书
7.交易员证法人授权委托书
8.交易员证申领表
201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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