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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有关评审、评标等活动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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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有关评审评标等各种技术服务的规定》的通知

 

皖水监函〔2015〕691号

 

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有关评审、评标等各种技术服务的规定》已经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13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有关评审评标等各种技术服务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各种评审、评标、验收、稽查、督查和咨询等有偿技术服务活动(以下简称有偿技术服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廉洁自律要求,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内原则上不准参加与本职工作任务无关的各种有偿技术服务活动。因本职工作需要参加上述活动的应履行如下批准手续:处以下工作人员需书面报经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并留存本处室备案;处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需书面报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同意并留存本处室备案;厅级领导参加此类活动报经厅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条  经批准,参加属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各种有偿技术服务活动(包括经批准参加上级通知开展的相关活动)的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不领取报酬。如举办方统一发给报酬的,所收报酬一律上缴所在处室(厅领导上缴所在支部)专人保管,并予以登记。此项费用可以用于该处室开展集体有益活动(支部活动、读书活动、健身活动等),活动发生费用由处室负责人签字支付,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清零行动。对剩余经费上缴机关工会,单独记账。自上缴之日起一年内,费用仍由各处室工会小组自行组织活动时使用;超过一年时限,费用由机关工会统一组织使用。参加有偿技术服务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用按因公出差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个人以专家身份在非工作日时间内(含年休假)参加由本系统或其他外单位、中介机构组织的专家组,开展各种有偿技术服务活动,可以收取有偿技术服务费,但不报销差旅费及补助费用。要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如实报告参与此类活动的取酬情况。

第四条  本厅处室、厅直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种有偿技术服务活动,应从严控制邀请专家人数。被邀专家按照通行惯例需发放有偿技术服务费用的,不得超标准和范围发放。参与有偿技术服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和本处室的专家不得领取各种有偿技术服务费。

第五条  经批准,个人领取的报酬在报销差旅费前上缴。各处室每半年应对本规定执行情况开展一次自查,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厅监察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实,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条  省水利志编辑室、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省水利引用外资办公室、省水利规划办公室遵照本规定执行,其他厅直属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驻厅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