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明确本级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
辽财采函〔2015〕232号
省直各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及《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财库〔2011〕1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省本级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的上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保证金的上缴
在省本级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出现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采购文件约定不予退还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情形,由省直有关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缴款程序将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上缴省级财政。
二、关于行政处罚罚款的上缴
在省本级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采购相关方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被辽宁省财政厅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被处罚人按照缴款程序将所罚款项上缴省级财政。
三、关于缴款程序
1.上述资金的性质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人应将资金汇入辽宁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并需在转账凭证附言处注明“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款”。
2.汇款3个工作日后,缴款人持转账凭证复印件到省财政厅国库收付中心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为缴款收据。
3.缴款人在缴款结束后10日内,填写《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行政处罚缴款情况备案表》报辽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备案。
4.缴款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辽宁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开户银行:建行沈阳崇宁支行
账号:21001424101052500327-8888
四、其他问题
缴款人需对本通知印发前应上缴款项进行集中清理,于2015年6月30日前按照本通知要求一次性缴入省级财政。
联系人:辽宁省财政厅采购监督管理处 原萍
办公电话: 22823174
联系人:辽宁省财政厅国库收付中心 郭弘扬
办公电话: 22835778
附件:辽宁省省本级政府采购行政处罚缴款情况备案表
辽宁省财政厅
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