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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评标专家和特邀监督员费用支付管理办法
政策法规

蚌埠市评标专家和特邀监督员费用支付管理办法

 

蚌公共资源局〔2015〕63号

 

(2010年3月23日制定,2014年8月15日修订,2015年6月18日第二次修订,自2015年6月19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评标专家和特邀监督员费用支付的管理,根据省发改委物价局《关于安徽省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标准的指导意见》(皖发改政策〔2011〕10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地评标专家管理及评审费用支付标准

1.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做与评标无关的事情,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应合理利用工作时间完成项目评标并出具《评标报告》。

2.评标费按实际评标时间计算支付。项目评标时间在4小时(含)以内的,按每人200元标准支付,交通费按每人50元支付;项目评标时间在4—7小时(含7小时)的,按每人300元标准支付,交通费按每人50元支付;评标时间在7小时以上且当天结束评标的,按每人400元标准支付,交通费按每人50元支付。

3.同一评标委员会承担多个标段(包)评标或者打捆招标项目评标的,按实际评标时间计算评审费用。

4.项目开标后因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宣布流标,尚未开始评审的,按每人100元标准支付,交通费按每人50元支付。项目经评审后流标的,参照(二)执行;属于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审而流标的,不支付评标费,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交通费按每人50元支付。

5.由于评标专家原因导致项目产生有效质疑、投诉和举报进行复审的,不支付复审费用,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交通费按每人50元支付。

6.专家因故回避的,按每人100元标准支付,交通费按每人50元支付。应当回避而没有主动提出回避的,只按每人50元支付交通费用,并记不良行为记录一次、予以网上公示。

 

第三条  评标时间的计算

评标时间从评标委会最后一名成员到达时间起,至评标专家在《评标报告》签字止计算(其中,评标专家离开评标现场后的休息时间除外)。评标结果宣布时现场有质疑或异议的,评标专家现场复核时间记入评标时间;如属评标专家自身原因导致质疑或异议的,不予计入评标时间。

评审时间超过一天(24小时)的,第二天重新计算。

 

第四条  本地评标专家迟到管理规定

本市区评标专家自接到评标信息并确认参加评标后,40分钟以内未到达评标室的,取消参加本次评标资格,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并予以公示,并另行抽取评标专家替换;一年内累计3次不良行为记录的清出专家库。

本市三县评标专家自接到评标信息并确认参加评标后,60分钟以内未达到评标室的,取消参加本次评标资格,记不良行为记录1次并予以公示,并另行抽取评标专家替换;一年内累计3次不良行为记录的清出专家库。

 

第五条  外地评标专家评标费用支付标准

1.评标费按照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皖发改政策〔2011〕1013号)文件执行。

2.评标时间的计算按本办法的第三条执行。

3.属于评标委员会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审而流标的,不支付评标费,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交通费按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皖发改政策〔2011〕1013号)文件执行。

4.因招投标活动需要依法组织的复审,复审费按评标费标准支付;但由于评标专家原因导致项目产生有效质疑、投诉和举报进行复审的,不支付复审费用,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只按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皖发改政策〔2011〕1013号)文件标准支付交通补助费。

 

第六条  评标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第七条 邀请专家进行项目咨询或标后评估费用支出标准

(一)项目前期咨询费用:项目招标采购需求邀请市区内专家进行专业技术咨询的,按每人300元支付,交通费按每人50元支付。

(二)省内外市专家项目咨询或标后评估费用:

1.一般项目:按每人500元的标准支付费用,交通费按每人200元支付。

2.特殊、重大、复杂项目:按每人800元的标准支付费用;交通费按每人200元支付。

(三)省外专家项目咨询或标后评估费用:

1.一般项目: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费用,交通费按每人300元支付;

2.特殊、重大、复杂项目: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发放费用,交通费按每人300元支付。

 

第八条  其他增加及奖励费用

1、评标委员会主任可增加100元费用;

2、评标过程中发现串通投标(蚌埠公共资源交易“一网运行”系统获取的证据除外)、提供虚假投标资料的,给予评标委会成员每人300元奖励;复审时发现串通投标行为的不予奖励。

 

第九条  特邀监督员费用支出标准

1.参与监督时间在7小时以内的,按每人200元标准支付费用,交通费按每人50元支付;监督时间在7小时以上的,按每人300元标准支付费用,交通费按每人50元支付;监督时间超过当天(24小时)的,按第二天重新计算。

2.特邀监督员要严格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督促整个项目评审的质量和效率,使得项目顺利进行。如因特邀监督员原因导致项目产生质疑、投诉、举报而进行复审,复审时不发放劳务费用。

 

第十条  本办法2015年6月19日起施行。

 

                                                                                                  201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