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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县政办字[2015]22号)

 

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本溪满族自治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强化招标投标程序监管,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的招投标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参与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对建设资金进行财政监督。

    县公管办负责依法制定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的规则、制度,制定交易目录及实施细则,指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公共资源代理机构业务工作;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规则、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受理公共交易活动中的投诉,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承办公管委交办的其他事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区计划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及旧改、县区重点工程的招标监督和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交通、水利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与管理,并根据职责权限履行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的职责。

政府采购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林业工程由财政部门核定工程招标方式,再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招标备案监管及后续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在招标过程中,财政部门负责招标过程、评委抽取及后续项目资金的监管。

 

第五条 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审批手续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建设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设计图纸及其他技术资料满足施工招标要求,且经图审部门审核备案;

(六)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下列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或按相关部门招投标事项核准意见实施:

(一)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招标,预算额大于30万元的;

(二)建筑、安装、绿化等单项施工预算超过100万元的。

未达到上述招标规模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县发改局核准的方式,可采用邀请招标或自行发包方式选择承包商。

 

第九条  招标人可以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也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遵循《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与招标人订立招标代理合同,严格履行民事责任。招标服务费原则上向招标人收取。

 

第十一条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严禁招标代理机构超资质代理和挂靠、出让代理资质行为,严禁通过采用虚假招标串通招标等违法方式操纵招标结果,以及以嬴利为目的的高价出售招标文件等,同时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承接业务的后续管理,

招标人不能实行有意向性的招标,不得授意招标代理机构制作带有倾向性的招标方案;不得擅自缩小投标人的资质范围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行为查实后,依据职责权限除依法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处理外,还应当将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清除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招标项目备案;

(二)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四)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申请,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

(六)编制投标文件;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投标、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九)公示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十)签订履约承诺书,缴纳履约保证金;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前,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备案资料:

(一)项目可研批复;

(二)项目招标方式核准;

(三)土地使用证;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工程类别确认报告单;

(七)资金证明;

(八)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九)项目法人的代表资格证明及项目负责人的委托证件;

(十)招标备案登记表;

(十一)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十二)其他需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 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前期工程备案资料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到县公管办办理工程进场交易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及补遗等相关文件依法依规审核,合格后方可发布。

 

第十六条 招标公告对企业资质的要求不得通过提高资质排斥潜在投标人,也不得降低资质要求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报名。招标公告日期不得少于5日。

 

第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招标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信息必须在招投标监管网(政府采购网)、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网站上同时发布,并且招标公告信息内容必须保持一致;

(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须邀请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和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发放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应参照相应的招标文件范本,根据具体情况编写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写完成后,需报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合格后发放。对复杂的工程,需要进行资格预审,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资格预审条件,不得附加倾向性条件。

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和条件作出响应,并且对招标文件中的条件、要求、规定及合同条款予以确认承诺和承担法律责任,中标后作为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投标文件需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印签,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份数和要求密封标志。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必须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表格格式,表格可以同样格式扩展。

   (二)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三)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其他名义投标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理的施工项目已经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方可准其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

若投标人违反上述规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地点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人,投标人未按照要求递交投标文件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保证金要求投标人从基本帐户转入转出,招标文件中明确任何投标企业在投标过程中如有围标、串标、陪标等违法行为被查实将由招标人没收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对投标单位信息要严格保密。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一节  开 标

 

第二十二条 开标时间应与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在同一时间和同一地点公开进行。

 

第二十三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县发改局及相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开标会议应依法进行全程监督。县公管办受县政府委托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协调,对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进行指导,对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项目由县财政局对开标会议应依法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四条 开标会议程序(施工招标会议程序)

(一)宣布该项目投标截止、开标会议开始;

(二)由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三)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及主要人员、唱标人、记录人和监标人;

(四)重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五)核查各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证明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对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当予以拒绝。

(六)拆标、唱标、宣读投标人的报价、工期、质量及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内容,并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对开标项目和内容予以签字确认(对开标项目和投标报价有疑议的,开标过程中应马上举手示意);

(七)宣布唱标结束,进入评标阶段,由评标委员会评委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进行评审;

(八)开标会议开始后投标人不得与评标委员会人员及参加评标会议的工作人员私下接触(包括信息的接触);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要保持电话畅通。

 

第二节  评 标

 

第二十五条  评标机构是指评标委员会。评标机构成员由招标人和有关经济和技术专家组成,是负责评标的临时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招标人只能有1名评委成员,其余评委成员在开标前1小时由县发改局、县公管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监督下在相应的评委专家库终端随机抽取。政府采购项目由县财政局县公管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监督下在相应的评委专家库终端随机抽取。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评标,不得带有任何主观意愿和偏见,高效率、高质量的做好评标工作,对所提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阅读招标文件,认真审查投标人所报的投标文件,坚持公正、合理、详细、不错、不漏、不偏和不倚。

(二)全面分析、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招标文件;

(三)严格遵照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内容进行评审,不带任何主观意愿;

(四)遵守评标纪律。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遵守下列评标纪律规定:

(一)对评标内容、评标过程要严格保密,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人员泄漏;

(二)评标期间的一切资料,包括评标意见、评标记录和评标结论,不得外传和泄漏;

(三)任何属于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资料,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人员泄漏;

(四)所有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表格及各种文字记录等),在评标结束后应当分别整理、存档备查,任何人不得复制保留;

(五)评标结束后,与会人员不得向外透露评标人员的评标意见,如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人负担;

(六)评标期间,评标人员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与外界联系,并不得外出;

(七)评标期间所有评标人员不得私自以任何方式和投标人进行联系,如需询标由评标委员会统一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上述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造成严重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评标的程序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评标程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定标办法进行评标定标,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定标部分不得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第三十条 招标文件没载明评标办法和具体标准的评标结果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招标文件应当将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和应当废除投标的情形集中在一起进行表述,并要求表达清晰,含义明确。

 

第三十一条 严禁针对某一投标人的特点,采取特定方式和标准确定评标办法和标准,对该行为应当视为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步骤和程序,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最终向招标人提交经签署意见和签字确认的评标报告;需要进行询标时,由评标委员会派代表按询标记录统一询标。

 

第三十三条  评标报告中应阐明评标机构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评标机构的评委应对评标报告签字确认。招标人根据评标机构提出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评标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表;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办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记要。

 

第三节 中  标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招投标监管网(政府采购网)、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网站上同时发布中标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公示期间未收到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招标人方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放前应前往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行业主行政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的书面报告,招标投标备案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代理随机抽取过程记录及中选通知书;

(二)招标代理合同;

(三)可研批复;

(四)审批部门核准意见;

(五)土地使用证;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八)工程类别确认报告单;

(九)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十)资金落实证明;

(十一)招标公告;

(十二)资格预审情况资料;

(十三)发售招标文件情况表;

(十四)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工程控制价;

(十五)答疑会纪要或补充通知;

(十六)开标、评标方案;

(十七)投标人签到及身份核验表、投标文件递送情况记录表;

(十八)开标签到表、开标记录确认表、开标报告;

(十九)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

(二十)招标人抽取专家及评标授权委托书;

(二十一)招标人代表身份证及工程建设类中级职称证书;

(二十二)随机抽取专家过程及结果记录;

(二十三)评标委员会签到表及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回避表;

(二十四)投标保证金到帐证明;

(二十五)评标报告及其附件:

 

附件1:资格审查表及符合性鉴定意见表;

附件2: 商务标的初步评审及详细评审表;

附件3: 技术标评审过程及汇总表;

附件4:评标计算参数的确定、评标计算过程及结果或确定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过程记录;

(二十六)中标结果公示;

(二十七)招投标投诉受理过程、处理意见及调查情况反馈资料;

(二十八)中标通知书;

(二十九)招标代理评价意见表;

(三十)中标人的纸质以及电子版投标文件;

(三十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申报表;

(三十二)其他补充资料。

 以上招投标备案资料内容中,第(十二)项、第(二十五)项附件3以及第(二十七)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发生进行提交。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第四十一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四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 围标、串标的防范措施

 

第四十三条 规范招投标监管程序,工程建设承包以及相关物资采购招标,均要按照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程序进行。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须严格按照规定认真组织每一个招标环节,通过招标文件的制定,评标办法的设置,投标报名的审查,开标、评标的组织,层层设防。

 

第四十四条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施工企业的教育,严禁企业参与围标串标、出借资质,一经发现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处罚。

由县公管办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建立统一的招投标诚信体系信息平台,建立违纪人资料库。

 

第四十五条 建立起公安、市场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联合查处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对围标串标陪标的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操作程序,严厉打击招标代理机构参与围标、串标活动。

 

第四十六条 加大对《辽宁省招标投标活动处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力度,鼓励招投标当事人互相监督,监督管理部门规范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在招标公告环节最大限度扩大信息公告范围,让更多符合条件的投标企业参与;在评标过程中严格审查雷同卷。

 

第四十八条 在签订合同和工程现场管理中,加大对中标企业造价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的标后管理、检查,有效扼制串标围标、资质挂靠等违规行为。对串标者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要依法严惩。

 

第四十九条 实行招标人、监管人、代理机构负责人、审计部门终身负责制。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实行终身负责制,如果出现泄露招标信息、参与非法竞争,则坚决对其进行惩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由发改局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改局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提供虚假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二)有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第五十二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为下列情形:1、企业牵头进行围标、串标的行为;2、企业出借资质给个人参于投标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第五十五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交通、水利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行业工作实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行业监督与管理职权,按照各自行业招投标备案规定履行备案审查职责,并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五十八条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工程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15 年 6 月  20 日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