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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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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赣发改政策[2015]602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继续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5]19号),结合发展改革系统工作实际,我委对2014年出台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了细化,形成了《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2015年6月12日

 

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细化标准:

  1.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施工、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价低于50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单价低于500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施工、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价高于5000万元低于100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单价高于500万元低于5000万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施工、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价高于100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单价高于5000万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二条 招标人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细化标准:

  1.对施工、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价低于50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单价低于500万的标段,招标人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对施工、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价高于5000万元低于100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单价高于500万元低于5000万元的标段,招标人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对施工、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价高于100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单价高于5000万元的标段,招标人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售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细化标准:

  1.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售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施工、设备采购招标估算价低于50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估算价低于500万的标段,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售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施工、设备采购招标估算价高于5000万元低于100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估算价高于500万元低于5000万元的标段,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售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施工、设备采购招标估算价高于100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估算价高于5000万元的标段,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四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数量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细化标准:

  1.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数量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设备采购招标估算价低于50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估算价低于500万的标段,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2.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数量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设备采购招标估算价高于5000万元低于100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估算价高于500万元低于5000万元的标段,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四万元以上四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数量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设备采购招标估算价高于100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估算价高于5000万元的标段,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四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标底的;

  (二)泄露投标人商业秘密的;

  (三)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

  (四)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细化标准:

  1.对施工、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价低于50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单价低于500万的标段,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泄露标底、泄露投标人商业秘密、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或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施工、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价高于5000万元低于100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单价高于500万元低于5000万元的标段,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泄露标底、泄露投标人商业秘密、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或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可以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施工、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价高于100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单价高于5000万元的标段,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泄露标底、泄露投标人商业秘密、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或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可以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一年至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三年内两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细化标准:

  1.投标人以行贿谋取中标的,取消其一年至一年半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2.投标人三年内两次以上串通投标的,或者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存在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取消其一年半至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七、《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三年内两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细化标准:

  1.投标人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的,三年内两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2.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存在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取消其两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