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平湖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园林)
工程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平建〔2015〕5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现将《平湖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招标评标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湖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6月8日
平湖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
招标评标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招标评标活动,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嘉兴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试行)》、《平湖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包括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标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优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折算成评审价,按照有效评审价从低到高进行排序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办法。
经评审的最优投标价法是指在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对投标人的资信标和商务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根据评分分值、权重计算出综合得分,按综合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在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对投标人的技术标、资信标和商务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根据评分分值、权重计算出综合得分,按综合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办法。
第四条 评审入围人数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将投标报价折算成评审价,按评审价由低到高排序选取前3名投标人进入评审(少于3名的全部进入评审)。评审价如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通过抽签方式决定排名次序。评审过程中出现否决投标情形的,按评审价排序依次递补满3名有效投标人(少于3名时全部进入评审)。
采用经评审的最优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的,分别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选取不少于25名和15名投标人进入评审(少于规定家数的全部进入评审)。投标报价如相等时,通过抽签方式决定排名次序。评审过程中如因否决投标使有效投标人分别少于21人和11人时,按投标报价排序依次递补满21人和11人(少于规定家数的全部进入评审)。
第五条 技术标评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经评审的最优投标价法的,仅对技术标进行符合性审查,不打分。招标文件应明确技术标合格的评审标准(含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大纲部分),评标委员会对其进行“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审。经评审为“不合格”的投标文件,将不再进行后续评审。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大纲评审时,如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大纲能满足招标要求时,即为合格。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技术标进行打分。技术标评分项目应按照附件3规定设置。评标委员会成员按分项独立打分,汇总后计算平均值。每一分项按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计算平均值,投标人各分项合计即为技术标得分。评委评分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小数,计算时保留两位小数(不计负分)。如果评委的评分超出规定分值范围的,作废票处理。
为简化技术标编制,投标人在编制技术标时可对技术通用部分按项目实际并结合技术标通用模块(《关于印发嘉兴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标通用内容模块(试行)的通知》中相应模版)作出承诺式响应。投标人编制的技术标专用部分应根据具体项目要求突出投标人拟投入的人员、设备、技术和采用的先进工艺和管理手段,并结合项目特点提出有关施工组织、工期、质量、安全和成本控制等方面的针对性解决方案。
第六条 资信标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打分。
第七条 商务标评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如未被评标委员会界定为低于成本价的,即为合格,不打分。
采用经评审的最优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商务标详细评审的投标人进行打分。具体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确定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确定方式见附件2;
(二)按评分标准对商务标进行打分,评分标准见附件1。
第八条 计算投标人综合得分
采用经评审的最优投标价法的,投标人总得分=商务标得分×权重+资信标得分(如有)。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投标人总得分=技术标得分×权重+商务标得分×权重+资信标得分(如有)。
第九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审价折算规则
(一)开展诚信考核的项目,根据平湖市建筑业企业诚信考核评定信用等级折算评审价:
A类企业=投标报价-最高投标限价×1%;B类企业=投标报价;C类企业=投标报价+最高投标限价×1%。
签约合同价为中标人的投标报价。
(二)其它项目,评审价=投标报价。
第十条 采用暗标评审的项目,暗标部分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开标后,由公证人员或行政监督人员对暗标进行随机编号;
(二)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在投标人名称隐匿的情况下对暗标进行评审,按照编号统计分数;
(三)暗标评审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和监督人员在分数统计表上签字确认,继续后续评审。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人数为五人及以上的单数。大型或者技术复杂工程,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七人。
第十二条 稳步推进电子招投标,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评标工作的公平和公正。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明确规定的,招标人应按本办法执行。如确因客观需要,须进行超范围调整的,招标人应报请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同意。
第二章 勘察、设计项目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中方案设计可采用记名投票法、排序法。
第十五条 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分值权重和商务标评分标准见附件1。
商务标评标基准价确定方式见附件2。
技术标评审内容见附件3,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进行补充或修改。
第十六条 资信标可选择业绩、奖项等内容,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审标准。
(一)类似项目业绩:投标人或主设计师(或勘察负责人)完成过与招标项目类似的设计(或勘察)项目情况。完成时间分别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时间和勘察报告完成时间为准。
(二)奖项:指投标人获得的勘察、设计行业奖项情况。时间以获奖文件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
第三章 施工项目
第十七条 施工项目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优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施工项目,招标人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优投标价法,也可以选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如有特别防尘、防电、防腐、防菌、防盗、保密等要求);或工程较为复杂,施工难度较大(如需通过多个专项方案评审后施工的);或施工风险系数高(如超大空间或地下多层或超高层或施工环境条件差等);或项目规模大,工期要求紧的施工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十八条 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分值权重和商务标评分标准见附件1。
商务标评标基准价确定方式见附件2。
技术标评审内容和分值设置标准见附件3。
第十九条 资信标可选择企业信用等级、业绩、奖项等内容,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审标准。其中第(一)款为必选内容。
(一)投标单位信用等级与招投标挂钩,A类企业得3分;B类企业得1.5分;C类不得分。(按照平湖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的最新信用等级执行)。
(二)投标人或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类似项目施工经验。
(三)获奖情况。
第二十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优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的,商务标详细评审由总报价评审和分项报价评审组成。
第四章 监理项目
第二十一条 监理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对于投资规模不大的小型项目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优投标价法。
第二十二条 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分值权重和商务标评分标准见附件1。
商务标评标基准价确定方式见附件2。
技术标评审内容和分值设置标准见附件3。
监理技术标实行暗标评审。暗标编制、装订要求和主要内容见附件4。
第二十三条 资信标可选择企业信用等级、业绩、奖项等内容,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审标准。其中第(一)款为必选内容。
(一)投标单位信用等级与招投标挂钩,A类企业得3分;B类企业得1分;C类不得分。(按照平湖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的最新信用等级执行)。
(二)投标人或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类似项目监理经验。
(三)获奖情况。
(四)ISO系列体系认证。
第二十四条 监理项目以百分比浮动率方式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以国家和省现行规定建设工程监理收费基准价为标准,上下浮动20%范围内进行报价(超出此范围则报价得零分,报价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小数)。
监理收费报价=监理收费基准价×(1+浮动率)
第五章 设备、材料采购项目
第二十五条 设备、材料采购项目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技术简单、通用性较强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设备、材料采购项目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设备、材料采购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二十六条 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分值权重和商务标评分标准见附件1。
商务标评标基准价确定方式见附件2。
技术标评审内容见附件3,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进行补充或修改。
第二十七条 资信标可选择下列内容,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审标准。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进行补充或修改。
(一)投标人财务状况:以财务审计报告提供的相关信息为准。
(二)投标人银行信用等级:根据县(市)级及以上银行或其授权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效证书确认。
(三)近三年同类产品生产、销售额:根据最近三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提供的主营业务收入信息为准。
(四)售后服务能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市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平湖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平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