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办理市本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息登记的通知
厦财购〔2015〕9号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代理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改革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选择办法的通知》(厦财购〔2015〕8号)的规定,现将市本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息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
凡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有意从事我市市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
(一)在厦门市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或在厦门设立的分公司;
(二)完成中国政府采购网信息登记。
从事工程项目代理的机构还须具备建设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资质。
二、登记资料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信息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息登记表》(详见附件,可从厦门市政府采购网下载中心下载电子文档);
(二)代理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三)分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四)代理机构及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
(五)中国政府采购网登记凭证;
(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可选项,工程项目代理需要);
(七)代理机构或分公司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八)代理机构或分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制度、代理工作规则、合同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等;
(九)能够满足日常办公需要和保存采购过程完整档案资料的代理机构或分公司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的只须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办公场所应与营业执照上工商注册地址一致;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应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印章并提供原件进行核对,法人代表身份证及租赁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无须提供原件。
三、登记程序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向厦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报送信息登记材料。
(二)采购办对登记材料进行核验,经核验信息无误,符合登记条件的,在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代理机构信息。
(三)完成信息登记的代理机构名单将在厦门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实时动态更新,供采购人选择。
(四)代理机构名称、负责人、地址发生变更,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等级发生变化、资格证书有效期延续的,应当在发生变化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采购办提交材料办理变更登记。
四、规范代理
各代理机构从事市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若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经我局查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暂停代理业务、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等处罚处分,并按有关规定在厦门市政府采购网和有关信用网站公布,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联系电话:0592-5036775、5398219
厦门市财政局
201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