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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改革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选择办法的通知
政策法规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改革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选择办法的通知

 

厦财购〔2015〕8号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落实简政放权,实行“宽进严管”,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市场中公平竞争,经研究决定,对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选择办法进行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择办法

 

按照当年政府采购目录,凡未纳入大宗货物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由采购人按照采购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委托与项目要求相适应的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如采购人有独立编制政府采购文件的能力,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的,可以自行组织采购。采购人选择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完成中国政府采购网信息登记;2.在厦门市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或成立分公司(PPP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不受该条件限制);3.在采购办办理信息登记。为确保代理专业性,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还须具备建设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符合条件并完成信息录入的代理机构名单将在厦门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实时动态更新,供采购人选择。

 

 

二、操作流程

 

(一)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填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表,根据项目要求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流程提交。

 

(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表流转至采购办后,采购办审核该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选择是否合规,按程序完成备案。

 

(三)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后,采购人凭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表委托代理机构,统一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政府采购交易区组织政府采购代理业务(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一来源采购可不入场交易)。如遇特殊情况不宜入场交易的,采购人应说明原因,向采购办备案,由此产生的风险由采购人负责。

 

三、实施要求

 

(一)各采购人应按本规定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否则视同该项目未进行政府采购。

 

(二)采购人如遇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可及时向我局反映。经我局查证属实的,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暂停代理业务、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等处罚处分,并按有关规定在厦门市政府采购网和有关信用网站公布,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 财政部正在建立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发布制度,我市也已初步搭建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我局在政府采购领域,从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两个方面,推动信用信息管理和运用。各采购人在选择代理机构时,也应充分运用信用信息。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选择办法的通知》(厦财购〔2014〕10号)同时予以废止。

 

                                                    厦门市财政局

                     201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