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6号
《丽江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丽江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2015年5月19日
丽江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云南省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丽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丽江市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进行的资产投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政府投资项目中,有多家承办部门或单位的,牵头单位为招标人。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统一进场、管办分离、规则主导、全程监管”的机制运行,招标人、投标人应当依法招标和投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督,交易中心对项目进场交易活动全程监督。
第二章 招标投标项目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
第七条 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已履行了审批或核准、备案手续,已取得规划、用地、环评等审批文件;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满足招标需要且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
(五)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必须经审计机关审核确定,同时,项目的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按照《丽江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执行,其他部门出具的审计结果政府不予承认。
第八条 市发改、监察、工信、财政、住建、交通、水利、电力、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
(一)市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组织开展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稽察;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招标范围的核准。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履行项目备案及监督职能。
(三)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省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全市集中进行政府投资项目交易的平台,负责组织和管理场内交易活动,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交易信息、场所、咨询等服务和实行全过程见证,对进入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各参与方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开标评标过程监控录像存档。
第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由发改部门监督管理;发改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按照行业类别由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两个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对监督执法主体发生争议的,由发改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条 全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市级以上项目上级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丽江辖区内属于市级单位招标的项目进入丽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十一条 县(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额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在标准以下的,应进入县(区)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一)市政和房建项目总投资概算在500万元(含)以上的;
(二)交通项目总投资概算在500万元(含)以上的;
(三)水利项目总投资概算在400万元(含)以上的;
(四)农业项目总投资概算在500万元(含)以上的;
(五)国土项目总投资概算在500万元(含)以上的;
(六)信息产业项目总投资概算在500万元(含)以上的;
(七)电力项目总投资概算在500万元(含)以上的;
(八)烟水工程总投资概算在500万元(含)以上的;
(九)环保项目总投资概算在500万元(含)以上的;
(十)其他项目总投资概算在500万元以上应当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
第三章 项目招标准备与备案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方案由该项目的招标人制定,按程序报发改部门审批。需报送人民政府审定的,由发改部门报人民政府按重大决策程序决定。
(一)申报中央、省级投资项目,招标方案原则上报中央、省相应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当项目投资和建设规模不足上级审查审批的,可报市级发改部门核准。
(二)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实施方案报市发改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特殊情况的政府投资项目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经发改部门核准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项目招标实施方案经核准审批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组织实施招标工作。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行业主管备案制。在政府、发改部门审批核准招标方案后,按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应行业类别由具体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招标备案并承担监管 职能。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招标备案时,应对招标文件中的招标方式、资质要求、评标办法及招标控制价等关键部分进行认真审核。
第十六条 招标人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对潜在投标人资质等级和能力、人员要求、业绩要求、财务状况等条件需根据项目类别、性质、建设规模等实际需求来确定。不得以任何 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或者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
第十七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格审查方式应采用资格后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采用无标底招标,项目招标控制价不得高于批准的概算投资额或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交易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进场交易程序按照《丽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交易规则(试行)》的进场交易程序规定进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需携带进场审核资料到交 易中心进行进场交易登记,进场资格审核资料包括:项目批准文件、招标备案表、经审核的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审计结论、经审核的招标公告、招标委托代理协议 等。
第二十一条 交易信息由交易中心统一按规定发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向交易中心提交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招标公告文本,由交易中心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媒介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上发布招标信息,为了扩大信息知晓范围,招标人还可在其他媒介发布,所有媒介发布的内容应当相同;未在指定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视为未公告。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认为需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三条 为进一步扩大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参与面,使符合招标公告资质要求的潜在投标人能够广泛参与投标竞争,方便投标人投标报名和购买招标文件,交易中心在受理 投标人报名和购买招标文件时,投标人只需出具相关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并携带法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即可。
第二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安排人员对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半小时内在相关部门监督下从丽江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组建 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不得在其他专家库中抽取。市级以上投资项目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标结果确定前,评标委员会名单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以醒目的方式集中标明重大偏差、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否决。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评标,除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必须否决投标的情况以外,在评标时不得以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否决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除依法需要排除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外,招标人必须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中标公示须在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3日内发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如有重大事项需要向政府报告的,按程序报政府审定。
第三十条 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者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后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订立书面合同。签订合同后15日内,招标人应当将项目招标投标情况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交易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招标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招标投标活动参与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等相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
(二)拒不接受监督,或对监督工作不予配合的。
(三)未达到规定的招标条件违规组织招标的。
(四)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五)招标文件有恶意欺骗行为及未使用规范招标文本的。
(六)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未在交易中心公开进行的。
(七)不按规定收集、整理和管理工程档案,使工程档案遗漏、遗失,造成直接损失或给监管工作造成困难的。
(八)在招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市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还将按行业类别列入丽江市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起,将取消招标代理机构在丽江市范围内的招标代理资格,投标人不得参加丽江市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评标专家不得再参加任何丽江市范围内的评标。
(一)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市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不按本办法规定内容收集、整理和向招标人移交招标投标档案,使招标投标档案遗漏、遗失,给监管工作造成困难的。
(三)投标人有挂靠、围标、串标、弄虚作假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的。
(四)投标人恶意中标,不按招标文件订立合同或未履行合同的。
(五)投标人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后又无故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
(六)投标人在开标、评标现场不听劝阻扰乱会场秩序的。
(七)评标专家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违反评标纪律、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市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的。
(八)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拒不接受监督,或对监督工作不予配合的。
(九)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得非法干预和影响评标的过程结果,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如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纪违规者,由监察机关追究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