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企业简介
网站介绍
企业文化
企业优势
企业资质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会员服务
办理流程
服务内容
协议下载
付款指导
网站公告
政策法规
网站公告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埇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法规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埇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埇政秘〔2015〕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快建立并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管理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进场交易、统一进场受理、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操作程序、统一评委管理、统一代理机构管理、统一监管、统一受理投诉、统一备案管理、统一标后督察原则,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运作机制。

 

第三条 所有纳入本办法交易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应严格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场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参与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埇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全区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工作,主任由区长担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具体监督管理全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成员单位包括区监察局、区发改委、区审计局、区住建局、区国土资源局、区水利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局、区教体局、区农委、区林业局、区农机局、区畜牧局、区城管局、区农发局、区扶贫办、区物价局、区政务服务中心等职能单位。

 

第五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挂靠区政务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工作,主要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订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的管理制度,规范交易行为;

(二)对全区各类公共资源按规定进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编制《埇桥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及时更新;

(四)指导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业务活动(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享服务平台),对区属公共资源交易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协调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的争议、纠纷,受理对公共资源交易的投诉并进行查处;

(六)承办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平台,在市中心进行自主交易、委托(授权)交易等综合服务。

(一)区属公共资源交易行为遵循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的操作细则;

(二)区属公共资源交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展交易活动,统筹安排交易时间、场地,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三)区属进场交易的项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登记,实施成交交易备案;

(四)区属公共资源交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规范的信息平台和交易监管系统,进行信息的公开发布;

(五)区属公共资源交易利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建立资金结算系统,为区属公共资源交易提供资金结算服务;

(六)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对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区属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区监察机关对区属公共资源交易交易行为进行监察。

 

第七条 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有关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审计、监察。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的服务提供商主要包括招投标代理机构、产权交易机构、拍卖行等。服务提供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开展业务,为我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区有关交易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觉服从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入场范围及项目

 

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及限额标准

交易范围:全区所有符合条件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全部纳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进行交易。

(一)工程建设类项目;

(二)政府采购类项目;

(三)国有产权交易类项目;

(四)公立医疗机构医疗设备集中采购;

(五)接受委托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六)涉讼涉诉罚没资产的处置;

(七)区政府确定必须进行市场配置的其他公共资源项目。

禁止任何形式的未经批准的场外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特殊情况下,经区分管领导同意,区纪委监察局审定后,进行场外交易。

限额标准:(一)全区各类工程招投标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必须进行招投标。(二)全区政府采购金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上必须进行招投标。

 

第十一条 下列公共资源不得交易: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明文禁止的;

(二)资源产权归属关系不清的;

(三)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四)已实施抵押、质押担保,且未取得权利人同意的;

(五)已实施司法、行政、仲裁等强制措施且未经有权机构授权或允许的;

(六)提交资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七)应审批、评估而未审批或评估的。

 

第四章 交易方式及程序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可以采用招标、采购、拍卖竞价、挂牌、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区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规则进行,区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场地,进行业务受理、交易安排、信息发布、资金结算。

 

第十四条 区属公共资源交易一般程序包括:交易委托、信息发布、实施交易、结果公示、交易见证、交易结算、立卷归档等。

 

第十五条 区属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的程序与规则参照《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区属公共资源交易收入收缴参照《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收入收缴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交易监管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对交易活动要求其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当事人认为交易活动不合法的,可以向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投诉举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应建立投标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或人员从业信用评价制度,规范其资格审查,凡有违反规定或不良行为记录的,列入黑名单,限制进入交易。

 

第十九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区直相关职能单位进行行业法律、法规监管。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要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共资源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损害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凡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