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和《重庆市璧山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璧山府发〔2015〕27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和《重庆市璧山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区委常委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7日
重庆市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璧山辖区内利用下列资金实施的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含国债及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包括区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下同)举债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五)社会捐赠的公益性资金;
(六)其他财政性建设资金。
第三条 100万元及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市级补助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项目审批;
(二)坚持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综合平衡;
(三)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四)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项目审批、建设手续;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项目稽察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项目立项及可研审批
第五条 立项审批。由建设单位(或政府指定的责任单位,下同)在项目资金来源确定后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立项申请,同时附项目建议书(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预期效益进行初步分析论证)和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由区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或转报。
第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由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须由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可研审批申请,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原址改扩建的项目除外)、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用地划拨手续或土地使用证)、环评意见(或环评豁免通知书)和有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由区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或转报。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规定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资金来源和经济效益及其环境影响、节能减排、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项目招标工作方案。
对重大项目,在批复可研报告前,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或咨询评估,必要时还可以召开听证会或以其他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七条 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审批,即以可研批复代替立项,但不得以立项代替可研批复。点多面广的补助性项目和技术含量低、施工操作简单、市场行情公开透明的项目可以实施方案代替可研。
第三章 项目初设、施设及概预算审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审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施工设计,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审批。
第十条 估算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概算,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编制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查后,报区政府审定。
第四章 项目招投标及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应严格执行《璧山区国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开工前需完善规划、用地、建管等手续,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供应等单位。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等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必须与之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必须与招标文件已有的约定一致,签订的补充合同不得与主合同实质性条款相抵触,对变更事项、工程量(工作量)增减、违约行为等必须明确具体处理原则。对施工单位按相关规定收取履约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15日内将合同文本(含补充合同)分别报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签订的勘察、设计、图审合同中必须载明提交成果的质量责任要求。对提交成果出现质量差异、预见不足(人力不可抗因素除外)等而造成施工中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派驻代表负责施工现场监督、工程计量签证等,及时协调处理建设中的相关问题,同时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确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需变更设计的,按以下办法实施。
(一)因变更设计增减工程量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后实施。
(二)因应急抢险救灾或质量安全等需变更设计增减工程量的,可先行施工,事后完善审批手续。
(三)累计超过投资概算(未批概算按预算金额)10%的,需报请政府同意后,由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建成后,须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编制工作,竣工验收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规定办理所有权登记。
第五章 财务及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按规定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向区财政局申请划拨资金。工程竣工结(决)算审计前,项目资金的支付应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0%;工程审计后,应按审定金额的5%预留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清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所涉及的专家评审和中介机构评估等前期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列入建设成本。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在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布建设单位及其派驻施工现场代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等项目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建设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概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违背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七)建设管理代理机构违背有关建设管理代理规定的;
(八)违反其他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的。
项目单位委托相关业务前应当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单位,自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5年内,项目单位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凡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及影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原《璧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璧山府发〔2008〕12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璧山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辖区内利用政府性资金实施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安装、拆除、整治等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施工项目,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上级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市级补助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项目备案管理。由业主单位研究提出,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填写《璧山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备案表》报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四条 项目施工设计及预算审批。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设计,按规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本规定管理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规定编制预算,需区财政局平衡资金的项目报区财政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 项目交易管理。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用竞争性比选方式进行交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组织机构。各镇街及相关部门成立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领导小组、监督小组和交易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审批比选文件,管理协调交易活动;监督小组负责对交易全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交易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受理和查处交易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交易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交易活动。
(二)交易程序
1.编制比选文件。由业主单位组织编制比选文件,比选文件中必须明确比选方法和标准。
2.发布比选公告。比选公告应在璧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同时纳入项目业主单位政务公开范围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3.组建评审小组。评审小组为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从本部门、本系统或本辖区内技术人员、业务骨干和区内评标专家库择优确定(3人评审小组抽取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1人,5人评审小组抽取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2人)。监督小组成员不得进入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与参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评审人员名单应当保密。
4.组织比选。参选人不得少于3家。比选由业主单位主持,监督人员当场检查所有参选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主持人宣读参选人报价、工期、质量要求和其他相关内容。评审小组按照比选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当场宣布。
5.结果公示。交易结果在璧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业主单位相关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六条 业主单位必须派驻代表负责施工现场监督、工程计量签证等,及时协调处理建设中的相关问题。
第七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和新增工程量及投资,确因特殊原因增加投资的,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
第八条 项目建成后,业主单位须在3个月内组织完成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编制工作,按《重庆市璧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送审。
第九条 资金管理。业主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审计后,按审定金额的5%预留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清算。
第十条 监督管理。各镇街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及影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重庆市璧山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