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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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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政办发〔2015〕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日

 

贵港市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以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

前款所称市本级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市本级单位做业主,使用包括市本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以政府信用或以国有资产为抵押从金融部门取得的项目贷款资金建设的项目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及虽非市本级单位做业主但其工程预算、资金拨付需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监管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依法成立;

(二)项目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必须已获得法定部门批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四)项目勘察设计及监理招标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施工招标有施工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已完成工程预算编制并送财政评审。货物招标能够提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的审批和核准,必须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并同时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必须有法定理由、经法定程序方可改变原审批、核准招标方式。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重大事项进行研究、指导和决策,主要负责审议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相关的综合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协调解决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

市发展改革委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审核招标文件,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财政局依法对招标投标项目涉及财政性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市审计局依法对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市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市法制办依法受理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复议和审查复核招标文件并提出处理意见等事项。

第七条 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市本级及三区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等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综合指导、监督管理和统一协调工作;牵头与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相关的综合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督查相关部门筹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

第八条  市政务办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医疗服务器械采购和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进入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并确保交易过程依法依规进行。
    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是我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及日常管理维护,负责市本级及三区进入交易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和服务工作,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配合协助职能部门监督查处交易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项目需要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贵港市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贵港市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库中,公开抽取一家符合项目代理资质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的招标事宜。

第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机构,经市住建部门审核合格后,由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组织入库,统一管理,原则上凡符合国家行业规范的中介机构都应予以入库。

各类中介机构的抽取申请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备案后,由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组织公开随机抽取。

凡入库的各类中介机构,在被抽中后无正当理由不承接业务的或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被查出存在问题后接到监管部门的整改意见不按规定时间处理或拒绝处理的,对其处以暂停库中6个月资格的处罚,情节严重者清除出库,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单位从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库中公开随机抽取(或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建设单位将编制的预算送市财政进行评审,凡是由于预算编制单位质量原因(如漏项、重复计算等原因)造成的审减率达到如下幅度的进行处罚:20%>审减率≥15%的,暂停半年库中资格;25%>审减率≥20%的,暂停一年库中资格;审减率≥25%的,清退出库,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

第十二条  招标控制价的确定。招标控制价原则上以市财政局评审的预算控制价为准,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确定。

项目送审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的,其评审协作机构从市财政投资评审协作机构库中公开随机抽取确定;项目送审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市财政局在库中委托;变更工程的评审由原项目评审协作机构完成。

第十三条  市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一律使用住建、水利、交通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现行招标文件范本。招标人在使用现行招标文件范本时,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文件范本使用说明的规定。

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及备案资料存在设立不合理条款等违规违法问题时,应及时向招标人书面指出,招标文件应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予以修正,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评标办法的确定。住建、水利、交通、国土等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办法的确定,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现行规定执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设计招标的评标办法按项目类型采用《贵港市房屋建筑工程设计评标办法》(附件3)、《贵港市市政工程设计评标办法》(附件4)、《贵港市城乡规划编制评标办法》(附件5)。

第十五条 招标项目实行资格后审,即开标评审的同时审查其资格。招标文件在招标公告发布后统一由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代售,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公告前,招标人必须对招标文件载入的合同条款认真审查,招标文件中工程价款的确定、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合同风险范围等重要条款,约定内容必须清楚具体,不得有歧义,不得有违反相关计价规则条款,前后条款内容不得有矛盾或后款改变前款实质性内容,避免因合同条款产生纠纷。

招标人未履行对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审查职责,最终造成工程因合同条款内容矛盾纠纷而损失浪费国家建设资金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文件的否决性条款单列。如招标文件补遗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并发给所有投标人。

否决性条款应当明确、易于判断,不可含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施工招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及有关规定、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的整套文件,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或提出不少于3个同等档次品牌或分包商供投标人报价时参考。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须明确所选用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以及质量等级,并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条  市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流程图详见附件1,招标文件的审核流程意见表详见附件2。招标文件的审核流程为:招标人召开领导班子会(或公司董事会)等有决策权的会议确定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质条件、业绩及评标办法等要求并形成会议纪要,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人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审核招标文件后提出意见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经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审核意见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送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并予以回执。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备案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反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问题严重的,由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法制办提出处理意见,报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设、电子招标、投标等活动,以及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建设监理机构,均可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的投标。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确定代表人,由其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为适应电子化招投标需要,提高工作效率,简化操作流程,降低投标成本,加强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与管理,实行统一收取投标保证金制度。投标保证金由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统一收取与退还,并接受监督机构监管。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进入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如因评标专家不满足项目要求等特殊情况需要到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由招标人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

进入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的市财政投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回避制度,除招标人代表的评标会成员外,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须从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与自治区交易监管平台联网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独立评审,招标人(除代表评委的招标人外)不得进入评标室。

第二十七条  首次招标流标后,重新招标前,招标人应及时通知原审批、核准部门。招标人需要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在完成上述工作报告原审批、核准部门后,方可进行重新招标。原审批、核准部门可以会同相关招标监督部门全程监督重新招标过程。

招标人不及时报告原审批、核准部门,重新招标又再次流标的,原审批、核准部门可不受理变更招标方式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  两次以上流标依法不用招标的建设工程,属于审批、核准的项目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业主依法确定施工单位,曾在本工程招标中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或中标的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本工程投标或者承接本工程。

若属投标人人为因素,如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等原因而造成招标失败的,该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工程投标或承接本工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澄清、招标控制价、公示中标候选人、招标结果(中标结果、流标公告)等信息的发布,信息发布备案表均须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报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才能发布。

第三十条  为确保招标文件及各类招标信息资料的完整性、安全性,招标文件(含电子版)等资料在招标人、代理机构、招标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等部门之间往来传递过程中,必须进行密封,并在密封口处加盖公章、注明日期。

第三十一条  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市场主体诚信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进行考核评定,以及对投标人、中介服务机构、中标人等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不良行为进行收集、记录、认定和处理,并将不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情况通报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市监察局。

招标投标市场信用评定的结果和不良行为记录应在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门户网站等媒体同时公布。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招投标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对各类投诉件的处理,由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专家库,报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由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统一上报自治区审核,组织加入全区专家库网,实现专家库资源共享。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中标人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义务,防止产生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及挪用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降低施工安全防护水平、不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签证等现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2010年7月21日施行的《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等办法的通知》(贵政发〔2010〕17号)中的《贵港市财政投资项目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1.贵港市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流程图

      2.贵港市财政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审核意见表

       3.贵港市房屋建筑工程设计评标办法

       4.贵港市市政工程设计评标办法

       5.贵港市城乡规划编制评标办法

贵政办发[2015]39号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