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通知
霞财购〔2015〕04号
县直各单位、各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县级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备案工作,推行政府采购合同公开制度,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合同法》、《宁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县级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一)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二)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政府采购合同一经签订,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
商不得私自就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供货或完工日期、技术规格及其他的合同条款进行变更。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政府采购合同以招标文件中的《宁德市政府采购合同》为格式范本。政府采购合同内容必须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
二、切实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报送县财政局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并送县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存档(以下统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合同备案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
三、推行政府采购合同公开制度
采购人或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通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和宁德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
购合同内容外,下列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公告:
(一)宁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金额起点以上和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所签订的合同;
(二)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所签订的补充合同。
合同履约验收是检验供应商是否诚信履行合同义务的关键环节。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宁德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宁财购[2012]9号)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
四、认真组织合同履约验收工作
合同履约验收是检验供应商是否诚信履行合同义务的关键环节。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宁德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宁财购[2012]9号)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
五、其他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县财政局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反映。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霞浦县财政局
201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