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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区街道(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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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区街道(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街道(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 关于“探索预选承包商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专设临时机构,社区居委会,区级机关设立的基层站所、学校、卫生院等单位按照规定进入街道(镇)小型平台实施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选承包商是指对拟承接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企业进行公开、定期、规范的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作为街道(镇)小型工程建设项目预选承包商,进入预选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取得相应项目的投标或承包资格。


  第四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监管办)负责名录优选、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


  第五条 各类别预选承包商资格审查活动原则上由相应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具体实施主体由区监管办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商相关单位共同确定。


  第六条 各建设单位负责对承包商履约情况的评价工作,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完成;各街道办事处、白峰镇人民政府将本区域范围内履约评价汇总情况报相应区行业主管部门,当年度的履约评价工作应于次年3月底之前完成。

  履约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首次申请加入预选承包商名录、或前轮无履约评价结果的企业,其履约评价结果为良好。


第七条 区住建局、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应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名录优选、使用及相关活动的行政监督,对名录内预选承包商的履约评价结果公布和动态管理。

 

第二章 名录的组别

  第八条 名录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专业和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监理等不同承包服务类别设立不同组别。其中,施工类名录按专业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利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农林工程等组别。


第九条 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商和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商各设1个组别,各组别设定的入围名录名额不应少于11家。进入名录的企业均可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接各街道(镇)相应组别的工程。

 

第三章 名录的申请、录取程序

  第十条 申请加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水利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企业的必要合格条件为:

  (一)具有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

  (二)具有相应专业二级或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

  (三)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四)已经在相应建设行业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企业信息,且企业信息已经审核通过;

  (五)前1年内每季度宁波市相应建设行业市场信用评价没有被定为D级信用等级;

  (六)区外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已经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效进区登记手续;区外水利工程施工企业已在宁波市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登记相应信息;

  (七)前5年内在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中无记录;

  (八)前2年内在北仑区人民检察院非罪行贿档案中无记录;

  (九)北仑区(开发区)、梅山保税港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媒体上无正在被公示的限制投标类不良行为;

  (十)确定一至二套可承担街道(镇)工程业务的施工管理班子,且承诺已经确定项目负责人、施工员和安全员在名录有效期内固定不变。确定二套施工管理班子的,项目负责人、施工员和安全员不得重复;

  (十一)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根据其自身条件申请加入相应名录,符合必要合格条件的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优先入围相应名录:

  (一)企业法人注册地在北仑区(开发区)或梅山保税港区,且前轮预选承包商履约评价结果均为优秀或良好的企业;

  (二)前轮预选承包商履约评价不少于3次,且结果全为优秀的企业。


  第十二条 申请相应预选承包商名录的企业,符合必要合格条件的申请人少于规定录取名额但在11家以上(含)的,申请人可以直接进入相应施工名录;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多于规定录取名额的,应当在确定优先入围企业后,对符合条件的其余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施工预选承包商综合评分的标准主要包括:相应建设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资质、奖项、办公或经营场所面积、税收贡献、荣誉、建设单位履约评价、安全生产、质量事故、响应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特殊贡献等方面内容,具体评分项目及分值可根据实际情况并参照区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择优录取可采用下列三种方式之一:

  (一)设定录取名额,按综合评分的得分从高到低录满为止;

  (二)设定综合评分的合格分数线,达到合格分数线者录取;

  (三)设定录取比例,按比例淘汰。


  第十五条 申请与录取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格审查文件的编制。资格审查文件主要包括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标准和方法以及需要申请人填报的资格审查申请书、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业绩等格式文本。资格审查文件经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资格审查公告的发布。资格审查公告应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资格审查文件的发布、澄清和修改。资格审查文件应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供潜在申请人下载,自资格审查文件发布起至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对资格审查文件的澄清、修改,应当在申请人递交资格审查 申请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资格审查文件的申请人,并构成资格审查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递交。申请人应当按照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加入名录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将被拒绝。

  (五)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评审。对申请人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评审应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评审,推荐资格审查预入围名录企业名单。

  (六)诚信约谈。预选承包商预入围名录公示前,由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与街道(镇)共同对预入围承包商法定代表人进行集体诚信约谈,要求预选承包商预入围企业作出诚信承诺。法定代表人不按时参加集体诚信约谈并作出诚信承诺的,取消企业入围资格,产生的名录缺额按照申请企业排名高低依次递补。递补企业也必须按另行规定的时间接受诚信约谈。

  (七)预入围名录企业名单的公示。经过诚信约谈的预入围名录企业名单和施工管理班子应当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

  (八)入围名录企业名单和施工管理班子的确定。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向入围企业发放入围通知书。异议成立或投诉发现问题的预入围企业,不予列入名录,产生的缺额按照得分高低依次递补。

  (九)名录入围公告的发布。名录入围企业名单和施工管理班子经区监管办和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确认后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告。


  第十六条 对于申请时隐瞒真相、弄虛作假的企业,不予列入名录,已列入名录的直接清除名录,且2年内均不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


第十七条 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少于11家或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不足11家时,应重新组织资格审查。

 

第四章 名录的使用

  第十八条 进入街道(镇)小型平台实施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人应当从相应名录中产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名录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的;

  (二)名录内响应招标或符合条件的承包商达不到规定数量的。

  上述两种情形须经区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并报区监管办备案。


  第十九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第二十条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利工程施工总承包商或监理单位在北仑区各街道(镇)承揽工程或承接监理业务,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或项目总监、专监、监理员必须为其在预选承包商资格申请时所确定的人员。上述人员最多允许同时在2个街道(镇)有4个50万元及以上的在建小型工程施工任务或监理任务,超过规定的,中标无效。

  各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管理班子承揽工程数量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各建设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和竣工验收合格后3日内分别将工程承包商、施工管理班子和完工等情况向区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承包商及施工管理班子承揽工程数量进行汇总和更新,并在其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 名录内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因离职或生病等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职,承包商申请更换的,需报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申请更换人员在街道(镇)有在建工程的,在报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前需先征得项目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在预选承包商名录有效期内,项目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不得在通过名录承包的与非通过名录承包的在建工程中并存,一经发现的,承包商必须作出相应的人员变更。名录内项目负责人、施工员和安全员3人中更换超过1人次后每更换1人次,该施工管理班子允许同时承接的工程数量减少1个。


第二十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水利工程等通过名录进行施工招标的,评标办法一般应采用《北仑区(开发区)街道(乡镇)小型公共资源交易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仑政办〔2014〕13号)规定的“现场抽签法”或“合理最低价法”。采用“现场抽签法”的,各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和节约投资的原则确定下浮率(优惠率)。

 

第五章 名录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名录有效期一般为1至2年,自名录入围公告发布之日起计。

  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名录时效的,由资格审查活动实施单位在名录到期前20日内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区监管办同意后,将延长时效结果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告,延长的名录有效期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五条 入选名录的承包商在其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名录中清除且2年内不接受其加入名录的申请:

  (一)履约评价被评为不合格1次或基本合格2次及以上的;

  (二)企业信息未在宁波市各建设行业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发布、或信用信息评价被评为D级的;

  (三)因自身原因未能实施或拒绝实施中标工程的;

  (四)拒绝参加各街道(镇)组织的抢险救灾的;

  (五)在各街道(镇)参加投标时提交的有关资料、数据、信息等弄虚作假的;

  (六)被区有关监督部门在指定媒体进行限制投标类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的;

  (七)在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中被记录的;

  (八)在各街道(镇)承揽工程因串通投标、挂靠、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拖欠民工工资等行为,受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通报或受到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罚的;

  (九)在北仑区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因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十)未经区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更换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或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被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警告之日起14日内拒不改正的;

  (十一)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单位名义阻止其他投标人投标、扰乱招投标活动、无证据进行恶意投诉举报,被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区有关部门确认的。

  承包商被清除名录前已签订并履行承包合同的项目,应继续完成。


第二十六条 承包商被清除出名录后,名录名额不足11家的,缺额按本办法规定程序优选递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按照规定进入街道(镇)小型平台实施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其他类别预选承包商的组别、承接业务范围、必要合格条件、评分标准等根据需要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承包商履约评价细则由区监管办会同有关单位另行制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监管办会同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