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法〔2015〕15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行业主管局(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处),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4〕3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切实做好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相关工作的通知》(皖府法〔2015〕7号)要求,我厅对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329项行政处罚条款制订了裁量权基准及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