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省级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人员承诺制的通知
财购〔2005〕558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省政府采购中心,省级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
为规范省级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人员的评标行为,确保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8月1日起实行省级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人员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签定《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人员承诺书》(附后,以下简称承诺书)。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人员在准备评标之前,都必须仔细阅读《承诺书》,并在《承诺书》上签名。不在《承诺书》上签名者,不得参与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工作。
二、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机构负责印制《承诺书》,并向评审工作人员发放并收回。收回后的《承诺书》并入该采购项目档案进行管理。
附件:《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工作人员承诺书》
二OO五年七月十四日
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人员承诺书
我自愿参加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
(项目编号: )项目的评审工作。对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一、 我享有以下权利:
(一) 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 对本采购项目的评审权;
(三) 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 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五)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我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为本采购项目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三)发现投标供应商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本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若发生投标供应商的质疑或投诉,及时提供令人信服的说理论证材料;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我承诺做到:
(一)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提供本采购项目的评审意见;
(二)若与投标供应商有厉害关系,立即主动向本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的组织者申请回避;
(三)对投标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四)独立发表评审意见,不与其他评审工作人员私下串通达成一致意见;
(五)不接受、更不索取投标供应商或有关业务单位的任何好处。
四、如果我不履行义务或不遵守承诺,依据财政部和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十八号令)的规定,愿意接受以下处罚:
(一)接受警告,并处一千元至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列为不良行为记录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通报批评,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行为记录的,一到三年内不得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累计三次以上或严重违规者,从专家库中除名;
(三)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 诺 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