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调整和完善自治区本级现行政府采购制度及工作规程的通知
藏财采办〔2015〕25号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财政部近两年连续出台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新的管理办法,特别是2015年3 月正式实施的《中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政府采购的管理提出了许多更新更高要求。为适应当前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我们对自治区本级的现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办法以及工作规程进行了梳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对年初预算项目,采购人应当自年初预算下达后的4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采购实施计划,并报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对年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自指标录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制定实施计划,并报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在收到采购人的采购实施计划后,年初预算项目应当在15个工作日进行审查核准,年中追加项目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核准,如未按上述时间报送,将约谈该单位分管领导,限期正式上报,否则收回采购资金预算指标。除必须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采购项目外,不再指定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人在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的代理机构中自行选择,但为避免寻租、恶意竞争等行为,采购人必须说明选择某采购代理机构的理由。若无正当理由,将约谈该单位分管领导,责成其在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的代理机构随机抽取。
二、送交完整的采购需求
采购人应当在备案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制定完整的采购需求,并向已确定的代理机构递交委托书,未报完整采购需求的计划视为无效委托。若在10个工作日内未递交委托书或递交无效委托书,将约谈该单位分管领导,限期正式提交,否则收回采购资金预算指标。
三、对采购项目进行统一编号
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编号须与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复的采购计划编号一致。
四、加快投标保证金退还
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采取减少审查环节、减少不必要的材料审核、直接退还至缴款账户等有效措施,加快投标保证金的退还,确保按条法要求退还保证金。
五、简化采购管理环节的拨款材料审核
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支付环节的工作侧重于采购项目验收、拨款申请、合同、部门情况说明等材料的审核。因此,今后将简化采购管理环节的拨款材料审核,发票、指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服务费票据等在采购管理环节不再审核。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