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招标办招标投诉受理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萍建设字[2015]83号
各县区建设局,各招投标代理机构:
为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市招标办招投标投诉受理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方法》等规定和我市招投标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市招标办招投标投诉处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下列情形不属于工程招投标投诉受理范围: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6、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的、并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投诉电话:
1、萍乡市建设局监察室:0799-6332920
2、萍乡市招标办:0799-6325310
四、建筑工程招投标投诉处理流程图(详见附件)
201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