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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法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 (2015)5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有利于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破除以药养医机制;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有利于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公平竞争,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坚持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药品供应。结合实际探索创新,进一步提高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

二、主要内容

(一)科学编制采购目录

科学编制药品采购目录是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的基础。结合我省医保和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目录、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按照药品分类采购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药品采购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省卫生计生委牵头)

(二)实行药品分类采购

1.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户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采取带量采购、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医院作为采购主体,按照中标价格采购药品。

进一步完善双信封招标制度。投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在编制标书时分别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同时投2份标书。对于通过经济技术标书评审的企业,要同时打开商务标书,并按报价由低到高选择中标企业和候选中标企业。要结合公立医院用药特点和质量要求,科学设定竞价分组和中标企业数量,落实带量采购、量价挂钩。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可能存在质量和供应风险的药品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

落实带量采购。公立医院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制定采购计划和预算,并具体到品种、剂型和规格。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要严格组织审核投标企业资质,采集、分析药品历史价格和其他省份的采购价格,保持合理差比价关系,防止价格倒挂,并做好网上交易数据汇总和监测分析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牵头)

2.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谈判结果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示,并报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公布,医院按照谈判结果采购药品。

谈判采购要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公开透明、试点起步暠的原则。国家已实行谈判采购的药品,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执行。积极探索跨省区域联合谈判协作,形成区域采购价格,并与医保支付政策做好衔接。(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牵头)

3.对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和常用低价药品实行集中挂网,医院直接采购。(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牵头)

4.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和药品供应保障情况,试行省内部分药品定点生产,医疗机构按照议定价格采购。国家实行统一定点生产的药品,按照国家规定采购。(省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

5.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照国家现行规定采购,确保公开透明。(省卫生计生委牵头)

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州、市为单位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中标价格。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平台中标价格的,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进行调整。(省卫生计生委牵头)

(三)改进药款结算方式

1.公立医院与药品供货企业直接结算药款。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卫生计生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公立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签订药品采购合同时,应同时根据《云南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行为记录实施办法》签订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采购合同应明确药品采购的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配送批量和时限、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等内容。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应是采购计划申报的一个采购周期的全部采购量。医院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卫生计生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

3.对医疗机构议价采购符合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挂网药品,医保部门按实际成交价支付。(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计厅、卫生计生委、物价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

(四)加强药品配送管理

1.生产企业是药品供应配送的责任主体。药品可由中标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到指定医院。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与医疗机构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自行建立配送关系并备案,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应及时公布每家医院的配送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牵头)

2.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必须取得GSP认证证书。鼓励大中型物流、邮政等企业在取得药品经营、配送资质后参与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3.对因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应及时纠正,并督促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供货企业取消其中标资格,医院因此被迫使用其他企业药品替代的,超支费用由原中标企业承担。(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卫生计生委负责)

4.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兼顾医院与基层药品供应,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县市区、乡镇、村一体化配送,重点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药品供应。(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卫生计生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

(五)完善药品采购机制

1.实行药品中标价格动态管理。加强对中标药品运行情况和交易价格监测,在采购周期内,参照各省(区、市)及我省各州、市议价情况实行价格联动,对不合理价格进行动态调整。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物价局、卫生计生委负责)

2.建立替补和补充采购机制。建立集中采购拟中标药品备选库。中标后对因质量问题、供货率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取消中标资格,并从备选库替补备选企业为中标企业。无符合替补规定的,应及时通过多种方式采购,保障药品供应。(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卫生计生委、物价局负责)

3.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医疗卫生机构确因诊疗需要,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无法采购的药品,经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审核批准,可按照程序备案采购。建立完善短缺药品监测上报制度,对市场供应紧张、临床必需的短缺药品,要及时采取多种采购方式保障供应。(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卫生计生委、物价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

4.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逐步建立短缺药品专项储备制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省卫生计生委要按照国办发暡2015[7]号文件要求,

抓紧研究制定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具体工作方案,牵头组织在2015年全面启动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牵头)

(二)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要按照药品集中采购方案制定采购文件并组织实施。要按照国家标准全面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建立药品采购数据共享机制,实现与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省基本药物采购使用管理系统、医院、医保经办机构、价格主管部门等信息数据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建立包含全国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价格、零售药店销售价格等内容并实行动态更新的药品价格信息库,为集中采购工作提供数据支撑。提高药品招标采购、配送管理、评价、统计分析等能力,提高工作效率。要建立预警机制,对于采购价格、用量异常的药品及时跟踪、分析、预警,做好短缺药品信息的收集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负责)

(三)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强化药品成本调查和市场购销价格监测,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省物价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负责)

(四)工商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药品集中采购中的垄断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省工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负责)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强化重点药品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伪造或虚开发票、挂靠经营、“走票暠等违法行为。(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负责)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规定与医疗

机构及时结算医疗费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负责)

(七)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将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作为医院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工作中。要加强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培训和考核,发挥药师的用药指导作用,规范医生处方行为,切实减少不合理用药。建立处方点评和医师约谈制度, 重点跟踪监控辅助用药和医院超常使用的药品。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省卫生计生委,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负责)

(八)全省公立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及另有规定采购方式的药品)均应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对不参加或规避集中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责任。鼓励非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医疗机构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暠的原则,经专家遴选、药事管理委员会集体审定,确定采购计划并实施采购。(省卫生计生委,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负责)

(九)省卫生计生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要建立药品集中采购不良行为动态管理以及检查督导制度,对在招标采购、挂网、供货和配送中违规违约的企业,按照规定查处和记入诚信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企业,医院2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加强对医院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履行《医疗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情况的监督。药品集中采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购方案、采购计划、采购结果应全过程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省卫生计生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牵头)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的规定要求,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共同推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省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制度应充分发挥作用,协调督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采购有关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制度》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增强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合力。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导评估,及时解决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严格监督管理。省审计厅要适时对药品集中采购实行审计监督。省卫生计生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等部门要按照隶属和权责关系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行分段监督,及时受理并认真调查处理有关投诉;对药品集中采购中违反政策和规定的机构和有关人员,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各地、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集中采购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加强集中采购关键环节的风险防控,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加强廉洁从业教育, 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廉洁意识。建立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实现权力的相互制约与协调,实行重要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制度。

(三)做好舆论宣传引导。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涉及多方利益调整,各地、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充分宣传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政策方向、意义、措施和成效,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