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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部分文件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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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部分文件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

 

甬建发〔2015〕139号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市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本市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对2个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甬监〔2012〕1号、甬建发〔2014〕108号、甬建发〔2014〕17号文件中相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决定修改的文件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7月22日

 

  附件:

决定修改的文件

一、对《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办法》”)、《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标办法》”)(甬监〔2012〕1号)作出修改
  (一)将《资格审查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投标(申请)人应当具有宁波市建筑市场C级及以上信用等级”, 第(四)项修改为“企业注册地在浙江省行政区域以外的投标(申请)人已通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备案登记”,第(五)项修改为“投标(申请)人需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信息的,其相关内容已经该系统审核通过”,第十项第3项修改为“拟派项目负责人需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信息的,其相关内容已经该系统审核通过”。
  (二)将《资格审查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投标(申请)人以制造商身份参加投标(申请)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以代理商身份参加设备采购投标(申请)的,还应提供设备制造商对其唯一授权代理的证明材料”。
  (三)将《资格审查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投标申请人的建筑市场信用等级以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布的信息以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为准,A级企业得60分,B级企业得45分,C级企业得30分”。
  (四)将《评标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中的“招标控制价是根据国家或省、市现行费标准或计价依据设立的投标最高限价”修改为“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依据相关规定对招标工程限定最高投标报价”,第(一)项修改为“勘察设计或监理项目招标控制价由招标人根据市场及招标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五)将《评标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未设立投标报价范围的招标项目,可将招标控制价与招标控制价的85%之间的范围视作投标报价范围”。
  (六)将《评标办法》第八条修改为“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文件商务标不能通过初步评审,应当否决其投标”。
  (七)将《评标办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勘察设计投标报价以招标控制价为标准,可按百分比浮动率方式或实际勘察设计收费价格表示”。
  (八)将《评标办法》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监理投标报价以招标控制价为标准,可按百分比浮动率方式或实际监理收费价格表示”。
  (九)《评标办法》附件2修改内容附后。


  二、对《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甬建发〔2014〕17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承包人可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金方式提交履约担保”。
  (二)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承包人可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金方式提供质量保证担保”。

 

  附件2: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项目部分评标办法评分标准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