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招标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辽交基建发[2015]293号)
省公路局、高速局、高建局:
2014年6月,省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辽交建发〔2014〕310号),对招标资格审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要求招标人认真、合理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客观、公正实施资格审查,并采取加强资格预审文件备案管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逐份审查和两名以上评审委员交叉审阅签字等措施,加强招投标资格的预审。特别要求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公示中标候选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企业业绩和主要人员信息,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措施实施以来,省厅共接到各类投诉举报6件次、查处违规投标人7家,进一步规范了投标人行为,有效遏制了投标人弄虚作假行为。但同时也暴露出资格审查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主要是部分资格审查文件审查因素和标准模糊、定义不明确,个别清标存在未严格按照资格审查文件要求审查,资格审查不深入、不细致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工作,现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加强资格审查文件的编制工作。一是资格审查文件不得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二是资格审查文件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编制,不得脱离项目实际设置过高的资质、人员和业绩等资格条件;三是资格审查内容应具体、清晰、无争议,不得使用原则的、模糊的或易引起歧义的语句;四是资格审查文件应详细列明全部审查因素和标准,未列审查因素和标准的不得作为资格审查依据。
2.加强资格申请文件审核工作。严格核实投标人资质条件、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杜绝持伪造资质证书或虚假业绩的单位通过资格审查。招标人应充分利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清标工作应全面、客观、准确,不得营私舞弊、歪曲事实或不公正对待投标人。清标结果应当如实反映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响应情况,不得故意遗漏或片面摘录,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提出倾向性意见。清标工作组应向资格评审委员会提交清标报告,并对清标结果负责。招标人在向省厅备案招投标情况报告时须附清标报告(如有清标)。
3.严格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资格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资格审查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除设置的资格条件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含有限制、排斥投标人有效竞争审查因素等特殊情况外,不得修改有关资格审查条件。资格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进行全面评审和比较,严谨、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资格评审期间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与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不得发表具有倾向性或诱导、影响其他评审成员的言论,不得对不同投标人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
4.认真做好异议答复工作。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事项的投诉,建立公平、高效的招投标活动异议答复机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异议答复,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严厉查处骗取中标行为。投标人在资格预审或投标阶段采取企业、个人业绩及相关证件造假、借用资质、串通投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的,一律按照国家、交通运输部以及辽宁省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严厉惩处。
6.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专家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清查和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专家在招投标活动中有干扰评标、营私舞弊、不公正对待投标人、泄露评标情况、以及索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处分,同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辽宁省交通厅
2015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