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企业简介
网站介绍
企业文化
企业优势
企业资质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会员服务
办理流程
服务内容
协议下载
付款指导
网站公告
政策法规
网站公告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
政策法规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

 

莆发改〔2015〕1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精简审批程序

(一)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政府性资金具体包括:

1、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

2、政府间接融资资金;

3、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

(二)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单位可直接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初步设计合并编制,报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后,项目审批部门可直接予以批复。

(三)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技术要求简单的市政项目,可由项目单位直接编制施工图和工程预算送审后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作为控制投资的依据。

 

二、强化投资控制管理

(四)项目概算总投资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作调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水文、地质、勘察等发生重大变化,重大政策调整或设备材料价格波动较大等特殊情况,导致设计方案重大修改,造成概算总投资变化较大的,应事前申请调整概算。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如调整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等导致超概算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调整概算申请。

(五)项目单位在开展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工程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三、严格履行招标法定规模、范围、标准

(六)政府投资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七)实行审批制或核准制管理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单位决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的,不需申请核准招标事项。

(八)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单位不需申请核准招标事项,但应当按照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招标方式。

(九)对符合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设工程、景观绿化工程,以及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省重大型工程和公共建筑等项目的工程设计;在工程设计选择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或获得国际、国家级奖项的设计师作为主创;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省重点水利项目或重要大型水利项目,以及有特殊要求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等情形可采取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文件规定办理招标事项核准手续。

(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招标代理(含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编制)应由项目单位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择,并按合同范本签订合同。

(十二)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应根据省级代建制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十三)BT项目、BOT项目的投资人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十四)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在两家以上媒体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四、明确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职责

(十五)市发改委会同市直相关部门清理、规范、制定我市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对规避招标和不按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十六)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市住建、经信、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现行的职责分工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十七)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政、审计监督,特别是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建设工程标后超规模变更和超预算决算等行为。

(十八)市行政服务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需进场交易项目提供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服务。

 

五、加强标后监督管理

(十九)项目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项目单位发现中标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有权中止合同,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项目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严格检查项目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对施工、监理单位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及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并将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行政监督部门。

(二十)各行政监督部门要严格标后活动的监督执法,定期不定期开展项目标后检查,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项目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及查处工作,并依法受理投诉。

(二十一)各级有关部门、招标人(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插手干预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和行政效能问责,还将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委原制定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莆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