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
乐政发〔2015〕6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范围和规模标准
(一)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
2.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
3.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公开招标: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可以不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情形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2.单项合同估算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采购,具有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且建设单位对时间有特殊要求的,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可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的方式进行采购。
(三)行政事业单位采购与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项目管理等服务,且该服务费用计入工程成本,单项合同估算价格不足50万元的,可以自行采购,不再进入政府采购程序。
(四)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格不足200万元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按照《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乐委发〔2011〕96号)执行。
二、创造工程建设项目提速提效条件
(一)对重点、特殊项目招标实行下列措施:
1.工程概算已经编制但尚未审定的,可以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规模和监理收费标准提出工程监理费估算价,经市发改局认可后作为监理招标的依据,允许先行进入监理招标程序。
2.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的,允许先行进入施工招标程序,在开标前3日补齐相关手续或者在市住建局出具同意开标的意见函后,进行开标。招标人在开标结束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并送至相关部门。
3.无法提供有关手续的,报分管副市长批准后进入施工招标程序。
(二)招投标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审批、备案程序,加强服务,试行即办制,积极为项目提速创造条件。
三、强化投标人责任
(一)为遏制挂靠行为,实行投标人诚信承诺制。投标人应当出具诚信承诺书和投标的相关资料,诚信承诺书格式由市资管办另行制定。
(二)加强参加开标活动投标人代表人员管理。在资格审查和开标活动时,招标人应当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亲自参加,授权代理人范围为企业资质证书上有登记的人员(即企业负责人或者企业技术负责人),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参加资格审查和开标活动;投标人的授权代理人应当携带授权委托书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参加资格审查和开标活动;投标人的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当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资格证书原件参加资格审查和开标活动,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三)施工单位应当凭注册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本市税务部门开具发票;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发票拨付工程款。
四、完善资格审查方式
(一)继续实行政府投资施工项目资格后审。技术特别复杂、使用有特殊要求,采用新技术的招标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可以实行资格预审。
(二)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资格审查条件、资格审查标准和评审办法。
(三)招标人应当审慎设置招标条件,并仅限于资质等级、资格条件、不良行为记录和业绩,具体设置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相应的资质等级、项目负责人资格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不得随意提高。
2.招标人对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要求应当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执行。对于在相关网站上查询到的拟派项目负责人的在建工程项目,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不能提供的,按照工程在建处理。
3.招标人应当明确设置投标人不得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条件。行贿犯罪行为记录的查询在评标结束后进行,以检察机关提供的记录为准;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查询在评标结束前进行,以四级官方网站查询平台(国家部委级、浙江省厅级、温州市局(委)级、乐清市局级)上的记录为准,具体查询路径由招标文件明确。
4.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不得对投标人设置工程业绩的要求。特殊项目或者技术复杂,采用新工艺施工的项目,需要对投标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提出业绩要求的,招标人需经市资管办同意,并且设置的条件仅限于类似工程业绩的工程规模(工程规模限于造价、面积、高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且不得高于本次发包工程)、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类似的特殊施工工艺方面,不得对类似工程业绩的数量提出要求。有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业绩相关资料及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工程项目业绩证明书(业绩证明书格式由市资管办另行制定);未按要求提供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四)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经专家评审或者经市招投标监督部门认定有不良行为记录、拟派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参与投标的,投标无效、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作不良行为公示6个月。有提供虚假业绩证明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投标无效、取消其中标资格,市资管办根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严肃查处。
五、完善投诉和举报处理工作机制
(一)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盖章;投诉人是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投诉书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二)投诉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直接参与或者与招标活动有利害关系,否则不予受理。
(三)投诉或者举报应当事项具体,且提供有效线索,否则,对投诉不予受理;对举报不予立案调查。
(四)投诉人应当说明证据来源,拒不说明来源的,对该证据不予认定。
(五)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证明书》或者《竣(交)工合格证明书》,可以作为处理投诉和举报的依据。
(六)投诉或者举报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或者举报;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
1.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2.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否则不予受理。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向市监察局举报。
(九)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举报的处理按照《浙江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浙发改法规〔2015〕131号)相关规定执行。
六、完善投标企业诚信创优激励机制
(一)完善投标企业诚信管理机制,投标企业应当诚信、及时申报企业资料和情况,住建、市政园林、水利、交通、财政、审计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做好投标企业的从业监督,并加强诚信评价结果的运用。
(二)建立招标投标创优激励机制,促进、鼓励投标人规范投标,增强质量安全意识,诚信履约,积极创优,形成优质诚信优先的导向。招标投标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招标投标创优激励机制,通过完善评标办法,合理设置招标条件等措施,择优选取中标候选人。
七、其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31日。2012年4月23日发布的《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乐政发〔2012〕27号)同时废止。
乐清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