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级预算单位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
财购〔2015〕1180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省级预算单位部分采购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采购的范围
省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下列项目实行定点采购:
1.货物类:项目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图书、复印纸。
2.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80万元以下(不含80万元)的印刷、财务审计。
3.工程类
(1)工程施工类:项目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除专业工程、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安装专业工程。
(2)工程服务类:项目预算金额80万元以下(不含80万元)工程设计、监理。
二、定点库的管理
1.图书、复印纸、财务审计实行定点招标,由安徽省财政厅统一委托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合肥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每类项目的定点供应商,组成每类项目的定点库。工程施工、工程服务及印刷采购,直接使用合肥交易中心现有定点库,不再另行招标。
2.各类定点库由合肥交易中心统一管理,负责各类定点库项目的抽签、统计和分析等工作
三、定点库的使用。
1.符合定点采购要求的省级政府采购项目,本着自愿原则,省级预算单位可直接使用各类定点库招标结果。如有特殊情况不采用定点方式的,由省级预算单位提出申请,合肥交易中心另行组织采购。
2.复印纸项目由省级预算单位在定点库中自行选择供应商,直接与定点供应商签订合同。
3.除复印纸项目外其余各类定点项目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定点供应商。具体抽签方法由合肥交易中心制定并负责项目合同的签订及后续管理。
4.各类项目的定点期限按各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监督检查
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定点供应商的服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在定点管理实施期间,发现定点供应商弄虚作假或被有效投诉的,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68150620)。
安徽省财政厅
201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