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意发售招标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公管办发〔2015〕5号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直有关部门,各交易执行机构:
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培育和发展统一规范的交易市场,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发售招标文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8月4日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发售招标文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凡进入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平台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项目,其纸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及图纸(以下统称招标文件)委托交易中心统一发售。使用电子招投标系统的项目,投标人可通过使用电子密钥在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
第二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依照招标公告要求的发售招标文件时间前1天,向交易中心提交纸质招标文件和发售委托书。
第三条 潜在投标人代表可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购买招标文件,招标项目有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并提交,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或评标委员会进行符合性评审。
第四条 统一发售纸质招标文件原则上实行无记名方式登记。行业主管部门有规定并要求凭投标人资格实名方式购买的,从其规定。发售价格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物价部门相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交易中心在每个项目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后1个工作日内,如出现购买招标文件不足三家的,将发售招标文件的数量情况书面反馈行业主管部门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但不得泄露购买人名单。
第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在招标公告中明确统一发售招标文件事项和投标人质疑投诉的解决方式。
第七条 统一发售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归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所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在每个交易项目开评标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交易中心结算。交易中心统一发售招标文件工作,不额外收取费用。
第八条 统一发售招标文件全程接受市行政监察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发售过程实行音视频监控。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0日起实施。
统一发售纸质招标文件工作流程
一、交易中心按招标公告时间要求,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纸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图纸(以下统称招标文件),进行招标文件确认。
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依照招标公告要求的发售招标文件时间前1天,向交易中心提交招标文件和发售委托书,并将委托发售的招标文件交由交易中心签收。
三、交易中心按照公告发布确定的时间发售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代表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购买。行业主管部门有规定并要求凭投标人资格实名方式购买的,从其规定。
四、交易中心在合作银行开设专用账户;潜在投标人可以转账或刷卡方式交纳招标文件费用,凭交费凭证领取招标文件。
五、发售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如出现购买招标文件不足三家的,交易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发售招标文件的数量情况书面反馈行业主管部门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六、项目开标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交易中心办理招标文件发售费用结算。
七、项目开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后,投标人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出具银行交费底单,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购买招标文件者出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