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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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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公管办发〔2015〕4号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直有关部门,各交易执行机构:

      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交易)保证金的规范管理,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8月4日

  

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投标(交易)保证金的规范管理,确保项目投标(交易)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切实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投标(交易)保证金(以下统称投标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  投标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由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合作银行设专用账户具体负责投标保证金的代收、代退、保管和保密等工作。

      第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和公告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户名、开户银行、账号、提交方式、提交金额、到账截止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  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可通过电汇、转账、网银支付方式交纳,须从投标人单位账户转出,指定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的要在招标文件中注明。

  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专用账户,其到账时间以银行确认的到达专用账户时间为准。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仅限当次投标项目(标段)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一个招标项目有多个标段并允许投标人分别报名的,投标人应按项目、标段分别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六条  在相关项目(标段)投标截止时公示由交易中心出具的《项目投标保证金到账信息表》,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查验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情况。投标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未按时到账的,应认定其投标无效。

     第七条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一)投标保证金的正常退还程序

      1.非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供《非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还通知书》,交易中心应在收到通知书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办理非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2、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项目合同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供《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退还通知书》,交易中心在收到通知书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办理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

      (二)投标保证金的非正常退还程序

      1.涉及发生投诉情况的,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外,非中标候选人以及中标候选人主动要求退还保证金的,经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备案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书面通知交易中心退还。

      2.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相关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对相关情况处置后,按照处置结果及时退还。

      3.招标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开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经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备案后书面通知交易中心退还或延期投标保证金,交易中心在收到书面通知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办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或延期手续。

      4.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理中标通知书备案的,经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备案后,由招标人书面通知交易中心退还。

      (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方式

      投标保证金退还本金,以转账方式一次性划至投标保证金的原提交账户。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的保证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如果投标人基本账户被冻结,需出具冻结单位的冻结文书和投标人的一般账户,报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从投标人的一般账户退还。

      (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按上述要求及时将投标保证金退还通知书送达交易中心而使投标保证金不能按程序退还投标人的,其后果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承担。

     第八条  有符合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况的,按相关规定保证金一律不予退还。

  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依据有关规定处置或上缴国库。

     第九条  投标保证金的保密规定

      (一)交易中心负责投标保证金的保密工作管理,所有涉密部门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投标保证金的保密规定。

      (二)交易中心应与合作银行签订《保密协议》,合作银行为交易中心提供保密的投标保证金管理信息系统对接,投标人通过信息系统随机生成的流水号提交投标保证金,系统按流水号自动关联到具体的投标项目,在投标截止时对招标项目解密后,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并提交该招标项目(标段)投标保证金到账信息表。

      (三)交易中心应对相关操作维护人员在上岗前进行严格的职业道德培训和保密培训,并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相关涉及投标保证金工作的重要性和敏感性,规范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流程,防止投标保证金信息泄漏。

      (四)从事投标保证金管理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履行保证金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规定泄漏信息的,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