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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枣庄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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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枣庄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枣住建工字[2015]31号

 

各区住房建设局,滕州市建工局,枣庄高新区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联合制定了《枣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枣庄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

                                                                                 2015年7月20日                    

 

枣庄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是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参与各方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数据电文形式,应用网络信息技术,使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的招标投标的活动。

    电子招标投标包括招标投标活动各类信息发布,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工具及制作、上传、下载、递交,电子化开标,计算机辅助评标,远程异地评标,招标投标档案电子化管理,电子监督,招标投标主体诚信信息管理等。

    第四条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枣庄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共同负责全市工程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监管,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指导;共同负责全市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企业电子诚信库(以下简称诚信库)的建立。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市重点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依法提供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交易系统)和技术服务,保障平台的建设、运行、安全与稳定,并负责建立网络保障机制、应急预案和系统管理制度,以及诚信库的维护、运行。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

    第五条 电子交易系统应接入国家授时中心发播的标准时间,并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时间戳。

    第六条 招标投标参与各方应办理CA证书和电子签章,使用CA证书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招标投标的相关交易活动。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都应进行CA证书认证并进行电子签名。

    第七条 招标投标参与各方应及时更新电子交易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如因信息缺失、失效、虚假等原因产生不良后果,责任自行承担。

    第八条 各招投标监管机构应根据国家制定、发布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推行本地区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电子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制作软件应满足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要求。

    第九条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的工程项目,应建立招标投标电子档案。电子档案的内容、归档、保存及调阅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第三章 电子招标

    第十条 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编制资格预审公告,并使用资格预审文件制作软件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进行电子签名后在电子交易系统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还应在省、市指定媒介上发布。

    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申请人可以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查看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应免费下载。

    第十二条 招标人需要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布。

    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疑问的,应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限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出,招标人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接收疑问、发布澄清或者修改。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申请人应使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制作软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签名、加密、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申请人应确保在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递交截止时间前完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上传)。电子交易系统在截止时间前收到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同时应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在递交截止时间前,资格预审申请人可以对已经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替换(或撤回)。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开始时间在交易中心开启、解密。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以及资格审查报告的编制,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电子开标与评标的程序、方法进行。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编制招标公告并进行电子签名后,在电子交易系统和指定媒介上发布。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发布5日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招投标监管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办理招标备案。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使用招标文件制作软件编制招标文件并进行电子签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布,并同时提交招投标监管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招标人需要对招标(资格预审)公告进行修改的,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重新发布。

    招标人需要对已发出的招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布。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疑问的,应在招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规定的时限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出,招标人应及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接收疑问、发布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

 

第四章 电子投标

    第二十条 潜在投标人登录电子交易系统,下载招标文件。

    第二十一条 潜在投标人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签名、加密、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在加密前应进行XML格式检验。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应确保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递交(上传)。电子交易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潜在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同时应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对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替换或者撤回。

 

第五章 电子开标与评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在交易中心使用CA证书登录电子交易系统的电子开标系统组织开标活动。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载明的解密时间内在开标现场使用CA证书解密电子投标文件,也可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按时在线解密。

    投标文件解密后,招标人应在电子开标系统中开启所有成功解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并向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电子交易系统未接收到投标人上传的投标文件,或者开标时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或者导入的,除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作为投标人放弃投标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成员使用CA证书登录电子交易系统电子评标系统,查阅电子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在评标报告上进行电子签名。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远程异地评标的,应遵守有关远程异地评标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电子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出。投标人应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回复。

    第二十八条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因电子交易系统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提交投标文件;或者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因电子交易系统故障导致电子开、评标活动无法进行;或者开标结束后,因电子交易系统故障导致无法评标时,招标人可以选择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或者使用应急开标、评标系统导入未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开标、评标活动。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或者导入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和指定媒介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发布中标人公示。

    第三十条 投标人依法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招标人对异议的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投诉的,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应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招标监督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六章 招标投标企业电子诚信库

    第三十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资格审查和业绩认定等以诚信库中的信息、数据为准。

    第三十四条 诚信库的企业类别设置分为:项目建设、施工(含设计施工一体化)、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项目管理、造价咨询和材料设备供应等。

    第三十五条 诚信库的信息根据企业类别和招标投标工作需要设置,一般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资质、诚信考核、社保证明、项目负责人(建造师)、安全生产考核、主要从业人员及奖项、企业工程业绩及奖项、财务状况、其它荣誉、重大声明事项等,并可以根据企业类别合理增减、调整。人员诚信信息按所在企业申报;项目负责人业绩应是其在申报企业工作期间所取得的业绩。资质跨类别的企业同类信息可以实现共用。

    第三十六条 参加枣庄市内工程项目投标的各类企业均可以自愿申请入库。入库企业应签署、遵守有关诚信承诺书,并按照要求填报、提交相关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应该承担由此所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

    第三十七条 诚信库的信息填报、核验、公示、更新、查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信息填报

    入库企业登录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或枣庄市建设工程信息网电子交易系统,按诚信库的相关要求填报相关内容,并将招标投标活动涉及的有关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上传;

    (二)诚信库信息核验

    招投标监管机构及交易中心应核验企业填报信息的范围、完整性是否符合诚信库入库信息的相关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作退回处理。

    (三)诚信库信息公示

    核验通过的信息直接进入枣庄市电子招标投标诚信库,作为电子招标投标的信息数据,并在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枣庄市建设工程招标网等网站同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诚信库信息更新

    诚信库的相关信息中,需要录入、填写的信息发生变化时,入库企业应及时更新,并在系统后台保留原始记录;诚信库中的扫描件信息不能替换或删除,但可以补充、完善。

    (五)诚信库信息查证

    诚信库的相关信息在公示期间有投诉举报的(不针对特定的招投标项目),由负责入库信息核验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或者交易中心查证。经查证,信息有误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其中:允许企业自主更新的信息企业可以自行更新,不允许企业自主更新的信息,应按照本章规定的诚信库信息填报、核验、公示、更新等程序进行;经查证,信息弄虚作假的,应按照入库企业签署的诚信承诺书的约定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在网上予以公告,在公告期间,本市行政区内其它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

    第三十八条 在招标投标阶段有投诉举报的(针对特定的招投标项目),由负责该招标工程项目行政监督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查证,并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理之后由其将有关情况告知负责入库信息核验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或者交易中心。

    负责入库信息核验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或者交易中心应将弄虚作假的信息在系统后台予以标识、保留,该信息不在外部网站显示,也不能被调用,若企业有新信息来替换弄虚作假信息,新信息入库应按照本章规定的诚信库信息填报、核验、公示等程序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