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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关于改革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选择办法及规范区本级采购人采购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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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关于改革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选择办法及规范区本级采购人采购行为的通知

 

翔财综〔2015〕204号

 

各镇(街)、区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改革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选择办法的通知》(厦财购〔2015〕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选择办法进行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按照当年政府采购目录,未纳入大宗货物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

 

二、采购代理机构选择

 

采购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按照采购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委托与项目要求相适应的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2规定,如采购人有独立编制政府采购文件的能力,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的,可以自行组织采购。采购人根据项目要求有权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流程办理采购事务。为确保代理专业性,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还须具备建设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资质。

 

在厦门市采购网上公布有可供采购人选择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

 

三、代理机构选择和采购项目操作流程

 

(一)采购人按照采购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选择与项目要求相适应的代理机构,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1.厦门市翔安区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计划表;

 

2.采购文件(包括采购需求或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等);

 

3.其他必要的说明或申报材料(根据需要提供,如进口产品审核、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申请等);

 

采购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采购人将采购实施计划报区采购办备案,区采购办依法审核采购代理机构选择是否合规,并作出批复;

 

(三)采购人获得区采购办的同意批复后,根据采购实施计划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代理范围、具体事项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代理活动。

 

四、选择代理机构应重点注意的问题

 

(一)各采购人应按本通知规定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否则视同该项目未进行政府采购。

 

(二)采购人如遇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可及时向采购监管部门反映,经查证属实的,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改正、警告、罚款、暂停代理业务、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等处罚处分,并按有关规定在厦门市政府采购网和有关信用网站公布,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财政部正在建立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发布制度,我市也已初步搭建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财政局在政府采购领域,从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两个方面,推动信用信息管理和运用。各采购人在选择代理机构时,也应充分运用信用信息。

 

五、采购人实施采购行为应重点注意的问题

 

(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主体,编制好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对于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前瞻性和计划性、提高采购工作效率、促进预算单位做好政府采购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监督的重要依据资料。采购人应当在部门预算批复后,及时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采购人可以借助专业人员的力量,做好符合条件的技术、规格和性能、功能以及服务质量等采购需求的采购文件的编制工作。

 

(二)《政府采购法》第3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为避免采购人通过设定特定资格要求来妨碍充分竞争和公平竞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采购人对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或设定了特定资格要求、评分条款的,监督部门将视情况要求采购人填报承诺书。

 

(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合规、完整、明确是编制采购需求的三个基本要求。采购需求不清、不明将导致采购活动无法顺利实施。

 

(四)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出具授权函。除授权代表外,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人。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或监督评审的,授权函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五)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采购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六)主管预算单位指导并督促所属单位在政府采购中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合法准确编制采购预算实施计划,组织落实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七)区财政局各业务科专管员审核采购项目预算资金、配置标准。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与省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以省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法律法规为准,执行中如有意见,请及时反馈。《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选择办法的通知》(翔财综〔2014〕327号)同时废止。

 

 

附:  

 附件1-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改革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doc

附件2:厦门市翔安区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计划表.xls

附件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函.doc

附件4:翔安区采购人承诺书.doc

             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 

            201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