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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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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建〔2015〕170号

 

省直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

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建〔2008〕34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9月14日

 

黑龙江省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以下简称国有地勘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价款收入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6〕394号)、《财政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 《黑龙江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黑财建〔2007〕53号)、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监〔2014〕6号)等有关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以地质勘查生产活动为主业,享受省级财政预算内拨款的国有地勘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价款收入是指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价款收入中由国有地勘单位按比例应分成部分。

  (一)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价款,其分成部分由持有矿业权或缴纳价款的国有地勘单位取得;

  (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价款,其分成部分由提交最高勘查程度地质资料的国有地勘单位取得。

  第四条   国有地勘单位分成价款纳入部门预算,列入国有地勘单位地质勘查事业发展基金,专款专用。

  第五条   国有地勘单位分成价款使用范围:

  (一)地质矿产勘查生产设备、实验仪器等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设备资产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购置境内外矿业权支出;

  (三)有成矿远景的找矿靶区优选、勘查验证以及其它有利于单位发展的科学研究支出;

  (四)国有地勘单位基地建设支出;

  (五)历史积存和现有成果资料的修复及数字化建设支出。

  第六条   国有地勘单位分成价款使用的审批程序

  (一)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省级财政主管部门提供确认国有地勘单位矿业权出让收入、地质勘查投入以及国有地勘提交地质资料情况。

  (二)国有地勘单位根据省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矿业权价款分成数额,编报矿业权价款使用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国有地勘单位事业发展和预算管理等情况,向省政府提报项目预算申请,根据省政府的批复,省财政部门向国有地勘单位下达矿业权价款支出预算,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七条   将矿业权价款分成资金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审核并办理资金拨付,并会同主管部门对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国有地勘单位分成价款收入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准挪用,合理安排项目资金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3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