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示范办法(试行)的通知
台发改基综〔2015〕13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等文件要求,在参照国家、省评标示范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际,制定了《台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示范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标示范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凡在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资格后审招标的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执行本办法(不包括交通、水利项目)。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评标办法,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施工标段,可以选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资格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资格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的,一般应采用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对技术复杂、确需对技术标进行打分评审的施工标段,经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同意的,可采用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
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资格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原则上须设置企业信用报告等级BB及以上(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以“信用浙江”网上信息为准,且在有效期内)为资格条件之一(资格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采用此项资格条件);若采用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或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全面推广使用省企业信用报告。同时,后附《评标示范办法》文本中加黑斜体部分内容在应用时需删除,下划线空白部分由招标人结合项目实际填写。
在《评标示范办法》试行过程中,国家、省有关招投标政策发生变化的,本示范办法将及时作出相应调整。相关单位或人员在应用中如发现《评标示范办法》有不妥之处,以及有好的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传真、直接交流等形式向市发改委反应,以便改进和完善。本《评标示范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