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
冀财采[2015]11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冀政办〔2012〕7号)和我省经济社会新变化,我厅对《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冀财采〔2013〕11号)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于2015年9月1日遵照执行,冀财采〔2013〕11号文件同时废止。
省财政厅
2015年7月30日